交通执法文书送达公告
当事人杨余胜2020年10月27日驾驶川J9022J号轿车未取得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经营活动,违反了《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本机关作出责令停止经营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的行政处罚。因当事人杨余胜拒绝领取、未提供有效联系住址等原因无法直接送达《催告书》川遂交运综执催[2021]168号,现以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当事人邓敬高2021年3月5日驾驶川J2696T号轿车未取得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经营活动,违反了《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本机关作出责令停止经营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的行政处罚。因当事人邓敬高拒绝领取、未提供有效联系住址等原因无法直接送达《催告书》川遂交运综执催[2021]161号,现以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当事人王少华2021年3月10日驾驶川J32Q76号轿车未取得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经营活动,违反了《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本机关作出责令停止经营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的行政处罚。因当事人王少华拒绝领取、未提供有效联系住址等原因无法直接送达《催告书》川遂交运综执催[2021]174号,现以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当事人夏军2021年2月18日驾驶川J1107K号轿车未取得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经营活动,违反了《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本机关作出责令停止经营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的行政处罚。因当事人夏军拒绝领取、未提供有效联系住址等原因无法直接送达《催告书》川遂交运综执催[2021]165号,现以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当事人李杜2021年8月3日驾驶川JZ3098号轿车未取得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经营活动,违反了《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本机关作出责令停止经营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的行政处罚。因当事人李杜拒绝领取、未提供有效联系住址等原因无法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川遂交运综执罚[2021]0802号,现以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遂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1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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