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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电视里的“牛皮癣”惹人烦 律师呼吁尽快出台强制性标准

四川法制报 2021-04-23 06:50 大字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刘文慧 王晗阳

“不能关闭、跳过、快进,我这是买电视还是买广告?”“花钱买电视还被强制看广告,商家赚的广告费啥时候能分我一点?”在智能电视普及的当下,开机广告日益成为用户吐槽的“重灾区”。批评者指出,智能电视开机广告已然成了铲不尽的“电子牛皮癣”。

近来,有读者致电本报028-86966221“法治热线”,咨询相关法律问题:“像‘牛皮癣’一样的开机广告,是否存在违法风险?我们真的拿它没办法了吗?”为此,本报记者进行了调查采访。律师告诉记者,强行植入开机广告且不可关闭侵犯了消费者权益,但目前消费者在维权方面尚存一定难度,原因在于目前的开机广告规范尚缺乏明确的国家标准,导致消费者与企业协商时并没有话语权,其个人提起诉讼的成本又太高。国家有关部门应尽快推动出台电视开机广告相关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让消费者维权时有法可依,监管部门监管时依法执法。

事件

给超高端机型加广告引争议

“之前无开机广告的Redmi智能电视 MAX 98出现了开机广告。”近日,有数码博主曝光了一张小米电视官方技术公告图片。该公告称,涉事电视型号出现开机广告是由于广告下发策略变更产生的,之前的广告下发策略对于用户和广告商而言可能存在歧义,所以针对超高端机型筛选出了部分超高端广告商的白名单列表,超高端机型只会出现超高端广告的白名单中的广告。记者了解到,这些广告涵盖顶级服饰、珠宝配饰、美妆香水、顶级名表、高端汽车、高端洋酒、主题乐园等7大类型。

值得注意的是,公告还透露出官方疑似给销售人员提供了参考话术:“您好,关于您的电视出现的开机广告,是专门针对超高端机型而增加的广告,您所看到的广告均是我们经过严格筛选选出的超高端广告商投放的,您无意观看开机广告,可按返回键跳过。”

对于这些超高端广告,用户显然并不买账,甚至有人调侃道:“您好,购买电视赠送超高端广告是看得起你,请不要不识抬举。”

反感开机广告的不只普通用户,2020年4月26日,荣耀总裁赵明在第十二届全球移动互联网大会(GMIC)上就曾抨击电视开关机广告乱象,称消费者付费购买的硬件产品属于个人财产,强行植入开关机广告无异于将电梯间的广告屏卖给用户,用户应享受开机广告收益分成。

调查

大多品牌智能电视存在开机广告

“买电视送广告,这套餐划算。”如影随形的开机广告令用户发出了不少类似的调侃。那么,市面上的主流品牌智能电视是否普遍存在开机广告呢?对此,记者进行了调查。

在某知名购物网站上,记者以消费者身份与客服进行了沟通。在随机抽取的5家知名品牌中,有3家明确表示,现售所有型号电视均无开机广告,不过,其中1家品牌的客服告诉记者,不排除商家在后期增加广告的可能性;有2家则分别存在8至10秒和15至30秒的开机广告,均不能跳过或关闭。

随后,记者就开机广告的问题联系了相关智能电视生产厂商。一家厂商告诉记者,当前该品牌电视无法取消开机广告,由于智能电视开机较慢,广告可以在消费者等待的时长中起到调节作用。另一家则表示,新生产的电视机型已经嵌入了“一键关闭”按键,顾客实在不堪开机广告之扰,可通过售后申请取消开机广告。

谈及为何设置开机广告时,多数品牌表示,此举是为缓解电视开机启动时画面单调带给用户的不适感。对此,来自安徽合肥的涂女士表示并不认同,她告诉记者:“我家的智能电视也有开机广告,时间挺长的,可能有半分钟,一般都是酒类广告。我觉得与其放广告调节不适,不如放点有趣的小短片,防火防盗知识都比广告有用。”

让电视屏变成展销屏的OTT广告

数据显示,截至2019年年底,智能电视已经渗透59%的家庭,在全国达到2.7亿台,庞大的用户基数也意味着开机广告拥有巨大的市场、丰厚的利润。

要探究将开机广告和智能电视栓紧的利益链条,OTT广告是绕不开的话题。所谓OTT,是指任何用于将数字内容传到电视或类似设备上的设备或者服务,包含流媒体盒子、智能电视、游戏机等。

以需要广告投放为由,记者联系了一家从事OTT广告业务的公司。公司销售告诉记者,智能电视上的广告业务可以分为开机广告和开屏广告两种,其中开机广告可以根据具体需求实现分品牌、分地域的精确投放。该销售人员表示,目前可供投放广告的电视品牌包括创维、长虹、TCL等,一条十几秒的广告,报价为45元/CPM(千人展现成本)。

当记者表达了对广告效果的担忧时,对方说:“手机端广告用户不想看就能轻松划掉,但电视开机广告屏幕更大,冲击力更强,持续时间更久,用户在电视开机这段时间也干不了别的,相当于‘不得不看’。”

说法

电视开机广告应确保能一键关闭

像“牛皮癣”一般的开机广告,我们就拿它没办法了吗?

事实上,关不掉的开机广告也存在违法风险。“《广告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也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第四十四条规定,利用互联网从事广告活动,适用本法的各项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四川坤弘律师事务所律师廖礼楠表示,如果互联网电视在销售时未告知消费者开机广告事宜、未在包装箱显著位置就开机广告进行提示,则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而不提供一键关闭功能,则侵害了消费者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应尽快推动出台强制性标准

廖礼楠告诉记者,就互联网开机广告侵权问题,目前消费者在维权方面尚存一定难度,原因在于目前的开机广告规范尚缺乏明确的国家标准,导致消费者与企业协商时并没有话语权,其个人提起诉讼的成本又太高。从监管角度看,国家有关部门应尽快推动出台电视开机广告相关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只有出台了强制性标准,消费者在维权时才能有法可依,监管部门在监管时才能依法执法。

廖礼楠建议,互联网电视生产厂商应在销售其产品时,就存在开机广告事项向消费者履行告知义务,如在产品销售页面、产品说明书、购买协议等处明确告知,且在电视外包装上显著位置就开机广告进行提示;另一方面,互联网电视生产厂商应为其销售的带有开机广告的互联网电视在开机广告播放的同时提供一键关闭功能。消费者可通过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提请仲裁机构仲裁或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方式,形成依法维权的良好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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