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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上演“花式碰瓷”

消费质量报 2020-12-22 06:39 大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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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

商标注册不能“由着性子来”

对于上述案件,四川轻化工大学法学院院长邓中文表示,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商标的申请、注册不能“由着性子来”。

《商标法》第十条规定了“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八项情形,其中第八项是“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同时,最高法的相关司法解释明确,商标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可能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可以认定其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其他不良影响”;《商标法》第十三条明确,为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请求驰名商标保护……

“也就是说,驰名商标可以“跨类别”保护。即使不发生混淆,基于反淡化理论避免驰名商标显著性的弱化,也依然可以对驰名商标进行保护。”邓中文表示,以上法规是诸多“傍大款”商标被异议、被驳回的主要依据。

而关于如何根治非正常商标申请及恶意抢注,李俊慧认为,需要多方发力:

其一,需要在立法上进一步明确非正常商标申请及恶意抢注行为的特征及罚则;

其二,需要社会形成良好的商标注册申请风尚,让诚实信用原则在商标申请、审查和核准中逐步形成刚性约束力,引导相关机构或个人自觉抵制非正常或非善意商标注册行为;

其三,需要商标代理机构、审查机构发挥作用,在申请提交、注册审查等环节,加大对非正常或非善意商标申请行为的识别和拦截力度,让商标注册和使用事项正本清源,发挥注册商标应有的“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的价值和作用。

监管

相关部门将开展联合惩戒

近年来,长期存在傍名牌、恶意抢注囤积乱象,令企业备感头疼。

据邓中文介绍,商标注册申请适用“申请在先”和“使用在先”原则,简单地说,越早提出申请,越可能被核准。因此,很多人或机构“热衷”于商标抢注,有的是正当权利保护,有的则是出于牟利的目的。

为了规范商标注册问题,今年以来,国家知识产权局大力推进“关口前移”,在商标审查和异议阶段严厉打击商标恶意注册行为,加强对恶意注册行为监控,采取提前审查、并案集中审查和从严适用法律等措施,坚决打击商标恶意注册行为。

比如曾经引起社会各界关注的“李文亮”商标案,浙江市场监管部门就对申请人杨某芳、代理机构绍兴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陈某刚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分别处以2000元、20000元和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这也是全国运用《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首次针对商标申请人开出的“罚单”。

据悉,国家知识产权局日前已下发通知,提出各地将加快建立健全商标代理信用记录档案,将有关违法违规行为记入代理机构和个人信用档案,与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惩戒。消费质量报全媒体中心记者郭剑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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