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解读
《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已由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20年7月31日通过,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是四川省首部工伤保险地方性法规,共6章49条,主要从扩大参保范围、保障农民工权益、提供便捷服务、增强待遇保障、强化法律责任等方面进一步保障职工工伤保险权益,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
■工伤保险参保范围扩大了
参保范围从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扩大到超龄从业人员和准职业人群:1、已经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未依法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2、由学校统一组织、实习单位按规定支付劳动报酬的年满十六周岁的参加实习工作的在校学生;3、在毕业实习期间的医学生和在住院医师等规范化培训期间的医学在读研究生;4、参加住院医师等规范化培训的社会学员;5、其他可以参照本条例参加工伤保险的人员。
■工伤保险参保方式增加了
为保障广大农民工的工伤保险权益,增加了项目参保方式。
工程建设领域的用人单位应当将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作为保证工程施工安全的具体措施。
不能按照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工程建设项目,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以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
■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要记入诚信档案了
为保障职工的工伤保险权益,用人单位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纳入诚信档案。
■疫情防治工作中的工伤保障增强了
为给疫情防治工作中感染该传染病等情形提供工伤保障,明确了视为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四种情形:1、职工在连续工作过程中和工作场所内,因工间就餐、休息、如厕等必要的生活、生理活动时受到事故伤害的;2、职工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依法宣布为疫区的地方工作而感染该传染病的;3、在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预防、救治等工作中感染该传染病的;4、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事故伤害的,但参加与工作无关的活动除外。
■工伤认定申请更加便捷了
为满足人民群众就地就近办事需求,将部分工伤认定权限下放至县级。
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受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向参保地同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在省本级参加工伤保险的,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市(州)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向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地的县(市、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认定中提供虚假材料要受到处罚了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近亲属在工伤认定中提供虚假材料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强化了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近亲属在工伤认定过程中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
■工伤急救、抢救更加有保障了
为进一步保障工伤职工能够得到及时救治,将工伤急救、抢救的医疗费用全部纳入了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工伤职工的待遇保障更加有力了
为强化工伤职工待遇保障,明确“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工伤职工工伤待遇降低的,由用人单位承担待遇补差责任”。
■工伤保险基金统筹层次提高了
为合理均衡各地区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增强基金抗风险能力和使用效率,明确工伤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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