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那些事儿87 违约金和利息能否同时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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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王某与刘某于2017年5月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约定购房总价395000元,首付款20万元,剩余款项按月分期付款,五年内付清,同时还需支付约定的利息。刘某承诺于2018年8月31日前为王某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逾期办理的需承担购房总价款10%的违约金,且王某有权解除合同。合同签订后,刘某向王某交付了房屋,王某依约支付首付款并按期支付分期款以及利息,但刘某未能依约为其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王某遂按合同约定申请仲裁,请求解除合同,要求刘某向其返还已支付的购房款项,并支付利息及违约金。
仲裁结果:
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仲裁庭支持了王某解除合同的主张,裁决刘某向王某返还已收取的购房款项并支付违约金以及利息,而王某应支付刘某交付房屋后至返还期间的房屋使用费。
律师解析:
本案中,刘某违约在先,王某依约有权解除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之规定,王某可以要求刘某恢复原状,即将已付购房款项原物返还至王某占有的状态,而返还原物应当包含原物及孳息,金钱的孳息也就是利息。因此,本案中王某主张的利息属于已付购房款的孳息,与其主张的违约金并不冲突,可以同时主张。
同时,根据九民纪要的最新规则,双务合同撤销后,如标的物有使用情况的,标的物返还方与价款返还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双方应当同时返还。因此,本案中,王某也应支付刘某对应的房屋使用费。
律师点评:
利息,是损失,还是孳息?基于不同的情况,其性质也会有不同的认定,性质不同则关系到其与约定的违约金可否同时主张。例如逾期付款的资金利息,就不属于孳息,而是资金占用损失,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之规定,守约方如认为约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其损失,可以请求增加违约金,但基于同一违约行为即逾期付款这一违约行为,不能同时主张违约金和损失赔偿。本案中,已付购房款项的原物返还包含了原物及孳息,利息就是本案中已付房款的孳息,可以与违约金一起主张。
本期说法律师:四川睿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律师:刘禾
省优秀律师事务所——四川睿桥律师事务所主任:任小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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