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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投喂流浪狗 狗惹祸担责

老年生活报 2020-09-18 08:07 大字

近日,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流浪狗伤人而引发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

2019年9月20日,遵义正安县60多岁的昝某某被一条土狗撞倒,右侧多发肋骨骨折十级伤残。经警方调查,该狗系当地居民万某某经常喂养。万某某则辩称,虽然自己有喂养行为,但这是流浪狗,不应担责。对此,昝某某向正安县人民法院诉请判令万某某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7万余元。万某某不服,上诉至遵义中院。 2020年9月4日,经遵义中院审理,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当庭兑现了4万元赔偿款。

正安法院一位工作人员表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78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万某某)向流浪狗投喂食物,可以把他认定为动物的管理人。 ”

那么,欲救助流浪狗,应该如何处理?该工作人员表示,“偶尔投喂没关系,但经常投喂不恰当。经常投喂,狗就会经常到这附近来,对他人也会产生危险性。可以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进行领养,或者把流量狗送到专门收容机构。 ”

四川纵目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柄尧表示,一般而言,投喂者的投喂行为是出于对流浪猫狗的怜悯之心,是否需要承担责任,主要看其投喂行为是否增加了特定区域、特定人群的风险。比如当投喂行为长期发生在特定场所时,流浪猫狗会对投喂者形成食物依赖,并在一定程度上改变其生活习性和出没规律,会在比较固定的时间地点聚集活动、等待投喂,从而将导致该场所一定时间内流浪猫狗伤人的风险性呈上升趋势。在这种情况下,则有可能承担一定责任。

相反,若投喂者能够将流浪猫狗引至人流较少的偏僻区域进行投喂,这事实上是一个风险降低行为。即便风险最终发生,其亦不应承担责任。 彭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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