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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那些事儿84 非备案章合同就无效?

绵阳晚报 2020-09-18 07:41 大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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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说法律师:四川睿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律师:刘禾

案例:

甲公司授权公司员工徐某采购一批物资,徐某与乙公司于2017年9月5日签订《物资采购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采购一批原材料,合同价款50万元,验收合格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合同尾部,甲、乙公司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了公章。合同签订后,乙公司按约交付货物至甲公司仓库,但甲公司因生产困难未按时支付货款。乙公司向甲公司催告,甲公司回函称,签订合同甲方加盖的公章不是备案章,合同无效。乙公司遂诉至人民法院,要求甲公司支付货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判决:

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货款50万元并承担违约责任。

律师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六十二条“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之规定,甲公司授权徐某采购物资,徐某有权以甲公司名义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即使合同加盖的公章非甲公司备案公章,甲公司也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人民法院判决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货款50万元并承担违约责任并无不当。

律师点评:

代理人取得合法授权后,在授权范围内,以法人名义签订合同,应由法人承担责任。法人以代理人事后已无代理权、加盖的公章是假章、加盖公章与备案公章不一致等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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