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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夫此类债务 不用偿还 “正当律师说法”之九十九

川江都市报 2020-08-07 00:57 大字

◎老兵王昌海

一拍案情

2013年,湖南省华容县,钟某分三次向钱某借款共计30万元,钟某向钱某出具借据,载明借款人为钟某,后钟某仅还款48000元。2018年5月,钟某与妻子谭某办理了离婚登记。钱某几经催讨,钟某仍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于是钱某将钟某、谭某诉至法院。

二拍审判

华容县人民法院认为: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本案中,虽然该笔借款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谭某表示对该笔借款并不知情,也并未在借条上签字。同时,债权人钱某未举证证明该债务确系钟某、谭某因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所举的债务,且根据本地生活水平,该笔借款数额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该笔借款应当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谭某不需要为此债务负责。据此,华容县人民法院判决:钟某向钱某偿还借款还款252000元,驳回钱某对谭某的诉讼请求。

三拍评议

四川正当律师事务所万勇律师认为: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者其中一方为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对第三人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的内容包括:1、生活性债务。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因共同生活的需要而引起的债务,包括抚养子女、赡养老人、医疗疾病、建造房屋、购置家用物品等引起的债务;也包括在夫妻双方分居期间,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缺少经济来源的一方,为了维持分居期间个人生活的必需而引起的债务,虽为一人单独所负,也应作为夫妻共同生活债务认定和处理。2、经营性债务。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出于共同生活的目的,从事经营活动(不管是夫妻的一方经营,还是夫妻双方共同经营)所负的债务。

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2、不是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3、不是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4、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5、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6、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的债务。7、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

本案中,钱某与钟某的借贷关系虽然发生在钟某与谭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钱某未举证证明该债务确系钟某、谭某因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所举的债务。谭某对前夫钟某的债务依法不应承担偿还责任。

(注明:案例来源中国法院网)

广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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