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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中途退学 学校应当退费 “正当律师说法”之九十七

川江都市报 2020-07-31 00:51 大字

◎老兵杜兴玉

一拍案情

原告吴某与被告江西某学校签订了《学生就读协议书》,就原告吴某之子刘某在被告江西某学校就读高中部约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收费标准、违约责任、转学、退学、休学条款、退费办法、争议解决的条款。原告分两次向被告支付了从高一至高中毕业费用46500元。刘某到被告江西某学校就读高一后,被告江西某学校通过微信告知原告,因被告江西某学校学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不同意调档,故没办法使刘某在被告学校建立学籍,将领不到毕业证,没办法在被告学校报名参加高考。原告收到信息后,决定为刘某办理退学,被告江西某学校同意退学,不同意退费。原告诉至法院。

二拍审判

南昌市进贤县人民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于2017年8月12日签订的教育培训合同,合法有效。该合同中退费办法约定,如就读一个月及以上、一年或一年以内申请退学,则按年度收费方式的第一年交费标准扣甲方一年费用,其余款退还。本案中,刘某实际在被告学校就读一个多学期,未超过一年,期间申请退学,该合同已停止履行,故原告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法院予以支持。原告认为共缴纳高中三年费用46500元,平均每年费用为15500元,扣除一年费用后应退还剩余两年费用31000元。但被告认为合同中明确约定了退费办法,按合同约定应扣除原告按年度收费方式的第一年交费标准的费用,即扣除23000元。因双方签订合同的相关条款对退学办法有专门约定,根据该约定,被告应退还原告23500元;原告认为其子刘某无法取得高中学籍,是导致退学的根本原因,被告对此存在重大过错,要求被告赔偿第一学年学费损失。原、被告双方在明知刘某在户籍地中考未考取当地高中的情况下签订《学生就读协议书》,导致后来户籍地教育部门不同意调档,双方均有过错,结合刘某在被告处已经就读将近一年时间,被告也切实履行了合同义务,因此被告学校应承担部分责任,综合考虑为年度收费第一年交费的30%即6900元。(23000元x30%)。据此,南昌市进贤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教育培训费30400元。

三拍评议

四川正当律师事务所刘伟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民办学校对接受教育者可以收取学费(或培训费,下同),对在校住宿的学生可以收取住宿费。民办学校为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提供方便而代收代管的费用,应遵循“学生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与学费、住宿费一并统一收取。培训就读半途而废的,培训就读服务费用相应减少,已经全部收取的,应当部分退还。《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民办学校学生退(转)学,学校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退还学生一定费用。具体办法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制定。当事人在培训就读协议书中已经就培训就读收取、退还有明确约定的,当从其约定。

本案原告吴某之子刘某培训就读半途而废,被告江西某学校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退还学生一定费用。

(注明:案例来源中国法院网)

广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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