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请病假被拒 合理吗?
7月20日,在某制衣厂工作的陆某向本报致电称,他在制衣厂工作3年了,因被某二甲医院诊断患有心肌炎,难以继续上班,医生建议休息治疗。今年6月的一天,他持该医院出具的《诊断报告》及《休假证明》向制衣厂负责人请病假,但被告知按制衣厂请假制度,请假须以自行找到胜任其工作的人为前提,否则不准允。如果执意休假,将按旷工处理。陆某想知道,制衣厂的做法合法吗?
针对陆某的问题,四川省律师协会劳动和社会保障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广安市总工会职工维权律师团团长、四川瀛络律师事务所律师陈素芳指出,根据原劳动部发布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第3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由此可知,劳动者享受医疗期待遇以患病需要停止工作休息治疗为条件,劳动者有权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休假。因此,只要劳动者持有有效的病假证明向所在用人单位请病假,即使所在单位制定有休假的规章制度,但该制度也得满足制定程序、内容合法、事后履行了公示义务这三要件。否则,该制度对劳动者无约束力。故无论单位是否批准同意,劳动者均有权依法享受医疗期待遇。
本案中,劳动者陆某持有二甲医院出具的《诊断报告》《休假证明》,能够证明其患病需要停止工作休息治疗的事实。因此,他有权享受法定的医疗期待遇。制衣厂不能以陆某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为由,对其作出按旷工处理的决定,更不能以此为由解除与陆某的劳动关系。否则,陆某有权要求该厂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及病假工资等。记者 向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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