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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保护工作

四川工人日报 2020-07-13 15:57 大字

随着高温季节来临,近日,笔者走访了四川省总工会劳动保护部,他们特别提示,用人单位一定要做好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作业职工的劳动保护工作。

首先,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优先采用有利于控制高温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从源头上降低或者消除高温危害。对于生产过程中不能完全消除的高温危害,应当采取综合控制措施,使其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

其次,在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采取合理安排工作时间、轮换作业、适当增加高温工作环境下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室外作业等措施。其中: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第三,对患有心、肺、脑血管性疾病、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其他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作业环境的劳动者,应当调整作业岗位。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职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第四,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根据有关文件规定:目前四川省高温津贴标准为每人每天10至18元,并纳入工资总额。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的工资。用人单位不得以发放钱、物来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第五,各级工会要切实履职尽责,对用人单位的高温作业、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措施实行监督。发现违法行为,工会组织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用人单位应当及时改正。用人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组织应当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并对处理结果进行监督。对用人单位违反防暑降温有关规定,或者符合高温补贴的发放条件却拒绝发放高温补贴的,劳动者可以向企业工会和各级工会反映和举报,也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拨打12333劳动保障热线举报。

省总工会还特别提示,各行业(领域)对高温津贴、高温岗位津贴有专门规定,且发放标准高于本办法规定的,按行业(领域)的规定执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集体合同中约定,也可以在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中经民主程序协商确定,但不得低于省上规定的标准。认真落实防暑降温有关规定,是体现对职工的人文关怀,也是调动员工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的必要措施,希望相关企业增强自律意识,不打任何折扣将政策落实,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与身心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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