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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

四川日报 2020-07-04 06:42 大字

(2020)川01破11号

本院根据四川省商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四川省煤炭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破产重整一案,并指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成都分所担任四川省煤炭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四川省煤炭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20年8月14日前,向四川省煤炭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金沙路7号达竹酒店;联系人:孙世贝、张越;联系电话:028-62300091、028-62300209、18280492975;工作邮箱:cmjtglr@163.com)申报债权,对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以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等情况进行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依法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四川省煤炭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四川省煤炭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0年8月24日上午10时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具体方式另行通知。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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