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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霸王餐”逃跑摔伤 向店主索赔?无理!“正当律师说法”之九十

川江都市报 2020-06-05 00:36 大字

◎ 老兵 王昌海

一拍案情

2018年4月3日凌晨,原告张军一行6人在襄阳市汉江路一家KTV唱歌后,到汉江路某餐厅吃夜宵。凌晨两点半左右,一行人就餐完毕,趁店员不备,6人未与老板及店员打招呼,并未结账就先后快速离开餐厅。老板娘王芳发现后立即出门追讨餐费,大声喝止,要求他们买单。张军等人听到叫喊声后不仅不停下脚步,反而迅速分散离开。因张军离王芳距离最近,王芳就一路紧紧追着他,并先后拨打了报警电话和丈夫高强的电话。张军听见王芳报警,欲打车离开,王芳上前拽住张军不撒手,张军只好继续向前跑。高强赶到后,张军跑至松鹤路路口时摔倒受伤,高强也在追赶时摔倒。后警察赶到,让张军去医院治疗,并将王芳带至派出所接受询问。张军住院11天,花医疗费6848元。经鉴定,其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出院后,张军将王芳夫妇告上了法庭,要求他们赔偿自己的医疗费等共计40760.32元。

二拍审判

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张军等一行6人在二被告店中就餐,就餐完毕后应主动支付餐费。但张军一行6人就餐后却不结账,自行离开,主观上存在过错。被告王芳发现原告张军一行6人未结账离开后,为维护自身权益,出门追赶,要求张军等人结账,但张军等人仍拒绝买单并分散走开,主观上更为恶劣。王芳见张军等拒绝结账,先打110报警,后打丈夫高强电话,寻求多方救助,处置恰当,无任何过错。张军在逃跑过程中自己摔倒受伤,二被告与张军无任何身体接触,没有侵权行为,无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责任。张军要求两被告赔偿其医疗费等共计40760.32元,于情不合、于理不通、于法无据,应予驳回。据此,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张军的诉讼请求。

张军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三拍评议

四川正当律师事务所唐军律师认为:在餐厅就餐后,不支付餐费,是违反公序良俗和法律的行为,是民事侵权行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原告张军等一行6人在二被告店中就餐,就餐完毕后没有主动支付餐费,悄悄走人,是为“霸王餐”。被饭店老板追账时,逃跑躲债,途中摔伤,咎由自取;反而恶人先告状,要求讨债无错的饭店老板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于情不合、于理不通、于法无据,应当依法承担败诉责任。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据此作出的判决是公正的。

(注明:案例来源中国法院网)

广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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