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户部造币总厂旧址入选第五批天津市文物保护单位
5月19日,天津市政府网站发布的《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五批天津市文物保护单位名单的通知》,公布了第五批天津市文物保护单位(15处)。
这份由天津市政府成文于5月16日的通知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天津市文物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按照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经推荐申报、论证筛选,确定第五批天津市文物保护单位(15处),现予公布。
“本市是国务院批准的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文物资源丰富,文化底蕴深厚。”通知称,“各区、各部门要以公布第五批天津市文物保护单位为契机,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工作方针,牢固树立保护文物也是政绩的理念,切实加强文物保护利用工作。市文物局要依法划定新公布的第五批天津市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进一步完善“四有”(有保护范围、有标志说明、有记录档案、有专门保管人员或保管机构)基础工作。各区要认真履行文物保护的主体责任,坚持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各部门要强化与文物部门的沟通协调和配合,共同推进本市文物保护工作再上新台阶。”
澎湃新闻记者注意到,15处第五批天津市文物保护单位包括明代张官屯窑址、小刘村宋元墓葬群、金家窑清真寺等古建筑以及清户部造币总厂旧址等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其中,清户部造币总厂旧址是“全国同类物质文化遗产中级别最高、遗存最多的一处”。
根据上述通知公布的《第五批天津市文物保护单位名单(共计15处)》,清户部造币总厂旧址的年代为“清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地址位于“(天津市)河北区中山路159号”。
《中国文物报》2019年5月17日刊发的文章《清代户部造币总厂的前世今生》曾介绍称,“(清户部造币总厂)自建立以来为晚清至民国时期国内规模最大、设备最精、技术最先进、产品最丰富的造币企业。如今,造币总厂旧址亦为全国同类物质文化遗产中级别最高、遗存最多的一处。”
文章介绍,造币总厂旧址曾为不同时代的4个造币厂接续使用:
(一)为清代户部(度支部)造币总厂使用(1903年—1913年)。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清政府原议在北京兴建国家造币厂,但因自然和地理条件不够理想,遂改在天津选址。造币厂于光绪二十九年九月开工建设,光绪三十一年五月竣工投产。初定名为“铸造银钱总局”,后正式命名为“户部造币总厂”。光绪三十二年易名为“度支部造币总厂”。宣统二年(1910年),朝廷下令将造币权收归中央政府,并将直隶、湖北、江宁、福建、广东、奉天、河南、四川、云南九省的造币厂划归该厂管辖,并由该厂向这些地方厂提供祖模,成为了名副其实的造币总厂,从此取代了工部宝源局、户部宝泉局的地位。民国元年(1912年)3月2日,天津发生了“壬子兵变”,度支部造币总厂被北洋军队乱兵焚毁。
(二)为民国政府“财政部天津造币总厂”使用(1914年—1921年)。民国元年(1912年)1月,临时大总统孙中山下令将设在南京的江南造币厂升格为“中华民国财政部造币总厂”。袁世凯于1913年任大总统后,大造舆论,使朝野认为国家造币厂仍放在天津更妥当。于是,“财政部天津造币总厂”于民国三年5月在度支部造币总厂原址诞生,为支撑北洋政府和稳定北方经济发挥了巨大作用。1916年7月,北洋政府在该厂“西厂”建立“财政部天津炼铜总厂”,成为中国北方铸币用铜的主要集散地,功能和作用进一步扩大。
(三)为民国政府“财政部天津造币厂”使用(1921年—1930年)。民国十年(1921年)3月,北洋政府将天津造币总厂降格为地方造币厂,改为“财政部天津造币厂”,但产品数量和品种仍为全国之冠。该厂在1930年—1936年间被奉、直、鲁等系军阀把持,虽生产了一些纪念币、纪念章,但实际上已改做兵工厂,后停止造币,名存实亡了。
(四)为冀察政务委员会“冀察绥靖公署修械厂”使用(1936年—1940年)。民国二十五年(1936年)天津归冀察政务委员会管辖后,将天津造币厂改名为“冀察绥靖公署修械厂”(亦称“平津修械所”),部分恢复了造币功能。到民国二十九年前后才正式结束生产。
上述文章介绍称,鉴于造币总厂旧址的珍贵性和不可替代性,其保护工作受到了各方面的关注。20世纪80年代第二次全国文物普查后,造币总厂旧址被登记备案,为国家文物局主编的《中国文物地图集·天津分册》编号收录。2004年,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政府公布造币总厂旧址为不可移动文物。2009年—2012年,天津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对造币总厂旧址进行复查登记,进一步确认其为不可移动文物。2013年4月,造币总厂旧址被核定为天津市河北区文物保护单位。
“尽管如此,造币总厂旧址的保护现状不容乐观,旧址院落满目疮痍,建筑遗存损坏严重,有的屋顶已垮塌。”文章进一步介绍称,为保护好造币总厂旧址这一珍贵的历史文物,天津市政府参事曾提出了“抓紧实施抢救性修缮,不使损坏进一步扩大并应有所改善”“将造币总厂旧址核定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使其文物保护等级与其价值相称”等建议。(本文来自澎湃新闻,更多原创资讯请下载“澎湃新闻”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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