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发票 公司员工齐领刑
本报讯(记者 向晓文)近日,成都市武侯法院发布一起虚开发票典型案例,被告四川某建筑公司及多名相关人被判刑,并处罚金。
四川某建筑公司由余某于2016年7月注册成立并实际控制,被告人杨某在公司登记中占股50%。该建筑公司承接工程未果,被告人余某于2016年11月在经营范围中增加劳务派遣。后该建筑公司在没有真实劳务派遣的情况下为他人开具劳务发票,按照发票金额的1.5至2%收费。被告人余某负责联系需要发票的公司或个人,被告人杨某负责开票、付款、转款等。
被告人吴某以某公司名义中标某地建设项目。因向某公司申请拨付项目进度款时被要求出具劳务发票,被告人吴某授意项目会计即被告人苟某找劳务公司虚开劳务发票。被告人苟某与被告人余某约定开票金额2%的开票费,让该建筑公司于2017年3月,在没有真实劳务派遣的情况下,虚开某公司建设项目的劳务发票73份,共计金额7204528元。该建筑公司共收取开票费144090.56元。被告人吴某使用上述虚开的发票到某公司领取项目款。后某公司将上述劳务费记入当月该公司的成本费用,在2017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时进行了税前扣除,涉及应纳税款1801132元。后被告人余某、杨某、苟某、吴某先后经公安机关电话联系后到案接受调查。
成都市武侯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单位四川某建筑公司、被告人余某、杨某、吴某、苟某违反国家税收和发票管理规定,虚开发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发票罪。被告单位及四被告人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判决被告单位某建筑公司犯虚开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被告人余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杨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吴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苟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继续追缴被告单位四川某建筑公司犯罪所得144090.56元,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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