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那些事儿41 古玩交易中,如何认定重大误解?
案例:
张某与王某于2010年10月经朋友薛某介绍相识,后张某通过网络将西方三圣铜佛像的图片发给王某观看。次年1月,王某与薛某一同至张某家中验看实物并洽谈交易事宜,双方最终商定,西方三圣铜佛像交易价为60万元。王某当即付款10万元,余款50万元由王某向张某出具欠条,欠条内容:“今从张某处购买西方三圣铜佛像,议定价格为60万元,已付订金人民币10万元,余款定于半年内付清(即到2011年7月5日),由薛某作担保。欠款人王某、2011年1月5日”。
后王某将佛像运回南京,但未按约定给张某付余款。张某多次索要未果,便诉至法院要求王某支付余款,王某提出反诉并称:双方达成买卖佛像协议属实,对欠条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张某在交易时向王某介绍西方三圣铜佛像是明代的,现经鉴定该佛像为现代仿品,故构成重大误解,请求判令:(1)撤销双方达成的买卖合同;(2)相互返还佛像和货款。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在交易过程中,薛某曾向被告王某介绍三圣铜佛像是明代的物件,在薛某向被告介绍时,原告张某并不在场,且原告从未向被告介绍或承诺佛像的年代。另经鉴定,西方三圣铜佛像制作年代为现代。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反诉原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反诉被告)张某货款50万元并赔偿逾期付款期间的利息损失。
律师解析: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双方的争议焦点是合同内容,即标的物质量是否构成重大误解。
对古董、工艺品等古玩类商品及宝石、原石等特殊商品的交易,民间确实存在该领域的交易习惯,即买卖双方对商品的材质、年代等与质量相关的要素不作明确约定,由买方通过实物查看自行判断商品价值,并与卖方达成交易合意。对此交易习惯,我们应予以尊重。因此,即便买受人确实对商品质量存在误判,也不构成法律上所认可的重大误解。关于三圣铜佛像的交易,因双方系实物交易,原告没有对佛像的制作年代作出介绍及承诺,被告对其所买佛像的品质应有清楚的认知,故相应的交易风险应由被告自行承担。因而被告反诉主张其在订立合同时对西方三圣铜佛像制作年代产生了重大误解的诉请不成立。
律师点评:
对特殊商品的交易,双方均应持谨慎的态度。对于买方而言,其应凭借自身的认知能力,或采取向他人咨询、请教等方式,通过对实物的鉴赏分析,从而判断商品的内在品质并决定是否交易。当然,实践中买卖双方均有可能存在认识上的误差,并进而对商品质量做出了错误的判断,作为卖方而言,其若存在不当介绍、误导性宣传等行为,并导致买方做出错误判断,则卖方应对其介绍或宣传所指向的内容承担保真义务,由此可认为买卖双方对相关商品质量形成合意。在此情况下,若买方确实存在误判且关涉合同订立,当可认定构成法律上的重大误解。当然若能证明卖方故意做出误导性说明等,则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欺诈情形,应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理。
本期说法律师:四川睿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律师:刘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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