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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那些事儿31 多交的货能收款不?

绵阳晚报 2020-03-25 10:25 大字

案例简介:

甲公司与乙公司双方签订买卖合同,约定由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齿轮产品。合同签订后,甲公司陆续供应全部货物,并开具票面总额共计人民币508828.5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十份,并经乙公司抵扣认证。甲乙双方履行合同期间,甲公司提供的货物超出买卖合同约定的数量,乙公司对上述货物均予以接收,并出具验收单。乙公司支付货款共计469402.5元,余欠货款39426元经催讨未予偿付。乙公司称,余欠货款系甲公司超出合同约定的数量的供货,不予认可,双方已各自履行完毕合同义务,不存在余欠货款。甲公司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决乙公司支付货款39426元,支付逾期利息。

法院判决:

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39426元,并支付逾期利息。

律师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买受人可以接收或者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买受人接收多交部分的,按照合同的价格支付价款;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的,应当及时通知出卖人。”本案中,甲乙双方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虽然甲公司交付的部分标的物超出合同约定的数量,但乙公司均予以接收并验收合格。因此,乙公司应及时履行给付价款义务,未履行的应承担继续履行等违约责任。甲公司主张乙公司按合同支付货款于法有据,法院判决并无不当。

律师点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标的物的,可以代为保管多交部分标的物。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代为保管期间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买受人主张出卖人承担代为保管期间非因买受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若卖方多交付标的物的,买方可接收也可拒收。接收的,应按合同的价格支付价款,否则构成不当得利;拒收的,应及时通知对方,以免发生法律纠纷。

本期说法律师:

四川睿桥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副主任律师:刘禾

省优秀律师事务所——四川睿桥律师事务所主任:任小军

地址:绵阳市临园路东段68号富临大都会7幢写字楼3单元18楼法律咨询热线:0816-2216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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