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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行政决策前评估社会稳定风险

四川法制报 2019-11-27 01:00 大字

本报讯(全媒体记者 徐毓蔚)昨(26)日举行的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上,《四川省纠纷多元化解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修改稿”)提请第三次审议。记者从会上获悉,条例草案修改稿新增了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作出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可能对社会稳定产生影响的重大行政决策,应事先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规定。

条例草案进一步修改完善

《四川省多元化纠纷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已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第二次审议。会后,经过公开征求意见、立法调研、召开座谈会等,条例草案进一步修改完善。11月19日,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审议形成了条例草案修改稿。

记者了解到,为进一步适应党的十九大以来社会治理新形势,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对完善社会治理体系和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的最新要求,更好地将四川省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在实践中探索出的具有鲜明四川特色的经验做法上升为地方性法规,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建议将条例名称修改为《四川省纠纷多元化解条例》,并将明确责任主体、完善工作机制、推动责任落实作为重点内容。

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为推动纠纷多元化解责任落实,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建议对纠纷多元化解工作领导责任制作出规定。条例草案修改稿明确,建立纠纷化解工作领导责任制,主要负责人为纠纷化解工作第一责任人。

根据四川省机构改革情况,条例草案修改稿明确,负责纠纷多元化解指导工作的机构应开展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和考核评估,建立完善纠纷多元化解综合协调工作平台。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建设,指导管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工作,负责行政裁决的综合协调和指导,会同有关部门规范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工作机制,推动行政争议和与行政管理活动有关的民事纠纷在行政职权范围内得以化解。

行政争议预防化解纳入考核

在促进纠纷源头治理、标本兼治方面,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建议增加开展重大行政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社会稳定风险事件和重大群体性纠纷;健全行政执法监督和纠错机制,将行政争议预防和化解纳入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建立纠纷排查分析工作制度;建立纠纷分级分类管理和分级递进调处机制;建立多发性、群体性和重大疑难复杂纠纷研究、预防、督办机制;建立纠纷受理首问责任制等规定。草案修改稿均对应增加了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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