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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约定房产赠与子女 未办理过户的赠与关系不成立 “正当律师说法”之六十

川江都市报 2019-11-01 10:49 大字

◎ 白联洲 万勇

一拍案情

刘计与刘艳云是夫妻,其共有房产登记于刘计名下。后刘计与刘艳云协议离婚,夫妻共有房产给婚生子刘俊驰、女儿刘某,但没有办理过户登记,只是由刘俊驰占有、使用。其后,刘计将案涉房产为再婚配偶田晓霞银行贷款提供担保。田晓霞没有按期偿还银行贷款,被诉讼强制执行案涉房产。刘俊驰以案涉房产系父母赠与,系案涉房产所有权人为由提出执行异议。一、二审法院裁判驳回了刘俊驰的执行异议。刘俊驰仍不服,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再审。

二拍审判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刘计与其妻刘艳云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约定案涉房产归儿子、女儿所有,各一个单元,该约定应视为刘计与其妻刘艳云将房产赠与儿子、女儿的意思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8条规定:“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赠与房屋,如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的,应当认定赠与关系成立;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根据该规定,赠与关系的成立,必须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对于房屋则必须办理过户手续,否则赠与关系不成立。本案中,刘计、刘艳云仅是在《离婚协议书》中对赠与房产作出了意思表示,协议虽然对刘俊驰设定了利益,但该利益是否实现取决于刘计、刘艳云是否现实履行赠与房产的产权过户义务。《离婚协议书》作出后,刘计、刘艳云并未将房产办理至其子女名下,而是办理至刘计名下。对于本案中的房产赠与而言,在刘计将房产过户至刘俊驰之前,赠与关系并未成立,刘俊驰对于房产不享有所有权。即使刘计已将房屋的产权证书交与刘俊驰,但因《离婚协议书》是刘计、刘艳云之间对于离婚财产如何处理的安排,而并非是刘计与其子女之间签订的书面赠与合同,也不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认定赠与有效。综上,案涉房产所有权并未发生转移,刘俊驰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刘俊驰的再审申请。

三拍评议

四川正当律师事务所王莅策律师认为:《离婚协议书》约定将房产赠与子女后但并未办理过户至该子女名下的,即使已将房屋产权证书交予子女,赠与关系亦并未成立,子女对于该房产不享有所有权。《离婚协议书》是离婚的夫妻之间对于离婚财产如何处理的安排,而并非是与其子女之间签订的书面赠与合同,也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8条的规定认定赠与有效。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是公正的。

(注明: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法民申6053号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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