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铁报站,如何兼顾服务与收益?
□张贵峰
“今天乘坐地铁2号线到达东门大桥站,常规的标准报站后与以往不同,硬生生加了句‘有到××麻辣烤鱼的乘客在此下车……’”国庆节后,网友通过四川在线“问政四川”反映地铁报站夹带广告让人尴尬。近日,成都轨道交通集团回复:经过调查,目前已暂停该广告。(10月28日四川在线)
地铁等公共交通工具,在报站过程中植入各种商业广告,其实早已不是什么新鲜事,而是在全国许多地方都普遍存在的一种现象,这正像成都轨道集团回复的,“该广告形式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一线城市及杭州、重庆、南京等新一线城市已运作多年,是一种成熟的媒体形态。”
不过,尽管普遍存在,但长期以来,对于“地铁报站广告”,许多乘客一直并不待见,甚至显得十分反感。比如,许多乘客认为,这些地铁报站广告,显得很“扰民”,不仅妨碍了“耳根清净”,更重要的是,大量的报站广告,往往与正规的报站信息夹杂在一起播报,会对乘客及时准确获取站点换乘信息造成严重干扰,以至于误导乘客准确乘坐地铁。
当然,虽然乘客一直不乏抱怨,但仍不得不承认,“地铁报站广告”本身仍是具有一定合理性的。首先,现行相关法律实际上并不禁止这样一种广告形式,这也就是说,“报站广告”本身其实并不违法;再者,从地铁经营角度,地铁管理部门希望通过“报站广告”这种方式增加收入,弥补经营成本、减少亏损,实际上也具有充分的合理性,无可厚非的。
一方面,“地铁报站广告”确实存在不少令广大乘客反感的“扰民”问题;另一方面,“地铁报站广告”同时又确实能给地铁经营部门增加收入,有助于减轻地铁亏损压力。这种背景下,更重要的关键问题,或许并不是简单机械地“暂停”或“取消”地铁报站广告,而是如何尽可能地实现两者之间的平衡,也即实现公共利益与商业利益之间的平衡。如何才能做到这一点,以下两点或许必不可少——
其一,应严格遵循《广告法》相关规定,将“地铁报站信息”和“地铁报站广告”严格有效区分开来,确保“报站广告”具有明确的可识别性,避免其对正规的“报站信息”形成不必要的干扰、误导。如依据《广告法》,“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
其二,在此基础上,还需进一步针对“地铁报站广告”的具体广告内容,以及所播放广告的数量、时长、频率、音量,建立严格而明确的制度规范。这也就是说,具体哪些广告可以以“地铁报站广告”形式播放,哪些不适宜播放,应有明确界限;同时,对那些可以发布的广告的数量、时长、频率等,也应给予必要的限制约束,以便有效避免“报站广告”太多太滥,喧宾夺主。日前,针对乘客乘坐地铁行为,交通运输部《城市轨道交通客运组织与服务管理办法》明确提出了“7类约束性行为”,其中就包括“大声喧哗、吵闹,使用电子设备时外放声音”;而如果地铁经营部门自身所播放的“报站广告”数量太多、频率太繁、音量太大,其对于正常地铁运行秩序可能构成的干扰,显然与乘客“大声喧哗、吵闹,使用电子设备时外放声音”,并没有什么本质不同,同样必须严格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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