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那些事60 您真的会保全么?
案例:
孙某与韩某系朋友关系,2013年1月6日,孙某向韩某借款10万元人民币,借款期限一年,未约定利息,二人共同签订借款合同。期限届满,孙某未按约定偿还借款,韩某于2014年10月1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中韩某未申请财产保全,现一审结束,判决孙某向韩某支付借款本息11万元,孙某不服一审法院民事判决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中级人民法院向一审法院发出调卷函时,韩某发现被告孙某有转移财产的现象,欲对孙某的财产提出保全申请,现因一审法院已判决结案了,中级法院又未立案审理,韩某应向哪级法院提出保全申请?
法院:
韩某应当向一审法院提出保全申请。
律师解析: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对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的案件,在第二审人民法院接到报送的案件之前,当事人有转移、隐匿、出卖或者毁损财产等行为,必须采取保全措施的,由第一审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采取。第一审人民法院的保全裁定,应当及时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因此,韩某应当向一审法院提出保全申请。
律师点评:
诉讼实践中,诉讼程序相当繁杂,当事人时常因为对诉讼程序的陌生而丧失保护自己权益的最佳时机,正如本案原告韩某,在一审中,就应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以防止孙某有转移财产的现象,但是韩某一审中未申请财产保全,现因一审法院已判决结案了,中级法院又未立案审理,在这个空当期间,欲对孙某的财产提出保全申请,是关于上诉期间保全措施的衔接和实施的问题,在二审法院接到上诉案件之前,因一审期间未采取保全措施,为保证当事人的权利处于司法保护状态,韩某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对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的案件,在第二审人民法院接到报送的案件之前,当事人有转移、隐匿、出卖或者毁损财产等行为,必须采取保全措施的,由第一审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采取。第一审人民法院的保全裁定,应当及时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是正确的做法。诉讼活动一定不要忘记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可以更好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期说法律师:四川睿桥律师事务所刘禾
省优秀律师事务所——四川睿桥律师事务所主任:任小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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