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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出轨生子 法院判精神赔偿2万元 “正当律师说法”之五十二

川江都市报 2019-08-30 11:24 大字

◎ 白联洲 吕少波

一拍案情

张某(男)与李某(女)2008年登记结婚,2009年生育一子。后因感情不和,从2016年开始,张某先后三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到2017年11月初,双方达成离婚调解协议,约定婚生子由男方抚养,并自愿承担抚养费,女方不再另行支付,同时有探望权,夫妻共同财产也分割完毕。

李某离婚后发现张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出轨行为,并在双方离婚前一个月,便与孙某生下儿子(张某在与李某离婚前一个月,即2017年10月与孙某生下一子,之后二人于2017年11月中旬登记结婚。)李某认为张某的行为给自己造成了巨大的精神损害,孙某的行为亦对其造成了损害,应负连带赔偿责任,盛怒之下诉至法院,要求二人共同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

二拍审判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认为:夫妻应当相互忠实,互相尊重。被告张某在与原告李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隐瞒原告,与被告孙某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行为,并生育一子,原告对此无过错。现原告与被告张某虽经法院调解离婚,但被告张某对婚姻不忠实的行为,不仅违反了法定义务,还破坏了夫妻关系,拆散了家庭,也伤及无辜的子女,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考虑到被告张某的过错程度以及其他实际情况,酌定赔偿金额为2万元。原告要求被告孙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判决被告张某支付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2万元。

三拍评议

四川正当律师事务所李静超律师认为:根据我国社会公众从习俗、传统角度对婚姻家庭的认识,违反忠实义务对配偶的情感和精神所造成的伤害往往是非常严重的。违反忠实义务者应当向坚守忠实义务者给予相应赔偿。违反忠实义务的赔偿应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本案被告张某在与原告李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隐瞒原告,与被告孙某同居,并生育一子,违反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定义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原告李某要求被告张某承担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根据,应当得到司法支持。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判决是公正的。

(注明:案例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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