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修期内修车为啥要我垫钱?
【编者按】近期,四川省消委会组织全省优秀调解案例展示,并请相关律师予以解读。
2018年5月30日,自贡市贡井区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筱溪分会接到消费者张先生投诉,称自己于2017年6月在自贡市某汽贸公司4S店(以下简称经营者)购买了某品牌汽车,汽车在2018年1月出现故障,需要更换发动机,但商家称没有备用件,需要从生产厂家发货,大约要等待一周左右,而且要收费。消费者张先生认为自己购买的汽车还在保修期内,商家不应该收费,于是找到消委会帮助维护其合法权益。
消委会受理投诉后,对消费者投诉问题进行核实。经调查,消费者反应问题属实,经营者要求消费者垫付发动机的费用,等生产厂家发货并更换完毕后再将消费者垫付的发动机款退还消费者,理由是发动机损坏的概率比较低,如果消费者不预先垫付发动机款,生产厂家货到后,消费者如果不更换,汽贸公司无法与生产厂家结账。消委会工作人员向商家宣传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等法律法规,最终,经营者同意为消费者张先生免费更换发动机,不再要求其预先垫付发动机款,消费者张先生的投诉得到了圆满的解决。
【律师点评】
四川省律协消专委委员张轶超认为:首先,根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四条“修理者应当保持修理所需要的零部件的合理储备,确保修理工作的正常进行,避免因缺少零部件而延误修理时间。”的规定,合理的储备零部件是修理者的责任,故不能将垫付备件的成本转嫁到消费者身上。
其次,该文件第十八条又规定了“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内,家用汽车产品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凭三包凭证由修理者免费修理(包括工时费和材料费)。”
所以,本案中,按照三包责任同为销售者和修理者的4S店理应为消费者进行免费修理。
消费质量报全媒体中心记者蒋沁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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