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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提前一月交辞职报告 该向单位赔偿吗?

南充晚报 2019-07-26 06:49 大字

市民苟女士打进本报新闻热线2225777咨询: 我在市内某企业已工作3年,与单位签订的合同约定应工作5年。现在,我想立即辞职, 没提前一个月向单位递交辞职报告。 这种情况是否应该向单位赔偿?

四川泰宇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姚秀律师:我国《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劳动者在享有解除劳动合同自主权的同时, 也应当遵守解除合同预告期。否则,会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劳动者违反法律法规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所以,苟女士在公司没有侵犯其权益的情况下想立即辞职,如果合同上有赔偿条款,就要按照合同进行;如果没有,则可不赔偿。 如果苟女士是因为公司侵犯其权益而辞职, 则可依法向公司索取赔偿。

南充晚报记者 韩顺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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