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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砍古树名木 每株最高拟罚 30 万

四川法制报 2019-07-26 00:34 大字

本报讯(记者徐毓蔚实习生杜承昀)昨(25)日下午,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在圆满完成各项议程后闭幕。会议表决决定,将《四川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草案)》《四川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草案)》列入以后的常委会会议继续审议。其中,《四川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草案)》(下称条例草案)明确规定,擅自砍伐一级古树或名木的,每株最高可处30万元罚款。

条例草案中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100年以上的树木;所称名木,是指具有重要历史、文化、观赏及科研价值或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树龄500年以上的树木为一级古树,树龄300年以上不满500年的树木为二级古树;树龄100年以上不满300年的树木为三级古树。名木按照一级古树保护。

条例草案中明确禁止擅自砍伐、擅自移植以及其他损害古树名木生长的行为。擅自砍伐或擅自移植古树名木,由县级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处以罚款。擅自砍伐一级古树或名木的,每株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擅自移植一级古树或名木的,每株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剥损树皮、挖根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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