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那些事40 保证责任还能免除?
案例:
2015年6月6日,赵某向宋某借款20万元,并向宋某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宋某人民币20万元,借款期限为2015年6月6日至2015年12月5日,担保人吴某自愿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赵某作为借款人、吴某作为保证人在该借条上签字捺印。赵某逾期未还款,宋某于2016年9月6日诉至法院,要求赵某归还借款20万元,吴某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法院判决:
赵某向宋某归还借款20万元,吴某不承担保证责任。
律师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之规定,本案中吴某承担担保责任的保证期间为2015年12月6日至2016年6月5日,因宋某未在前述保证期间向吴某主张权利,保证期间已过,吴某的保证责任依法律规定被免除。
律师点评:
保证期间原则上由当事人约定,在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情形下,则适用法定六个月的保证期间。债务履行期间届满后,债权人应当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如果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行使权利,将产生保证责任免除的法律后果。实践中,双方在借条上对保证期间进行约定的情形并不多,此种情形下,无论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出借人必须在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否则,将免除保证人的保证责任。
本期说法律师:四川睿桥律师事务所刘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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