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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作业时摔下致伤工伤索赔路一波三折 律师: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 雇主与第三人都应承担赔偿责任

西昌都市报 2019-05-21 07:55 大字

近年来,随着建筑行业的蓬勃发展,建筑业从业者越来越多,然而由于他们的安全意识不足,加上安全保障不够,以致安全事故频发。

前段时间,会东人陈海洋(化名)在某工程施工时不慎从高空摔下致九级伤残。原本想着和用人单位协商工伤赔偿事宜即可,但陈海洋的工伤赔偿路一波三折,这其中有什么故事呢?

□本报记者何玉凤

高空作业不慎,摔成九级伤残

2016年11月19日,对陈海洋来说,原本是平静的一天,但随着高空作业时的不慎摔下,一切都发生了变化。陈海洋被诊断为右侧第4—10肋骨骨折,经凉山定音司法鉴定中心参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鉴定为九级伤残。

这次意外,陈海洋花费医疗费用合计31315.08元。在医治过程中,陈富贵(化名)向陈海洋支付(垫付)了27700元的医疗费用。伤好出院后,陈海洋就工伤赔付问题多次和用人单位沟通未果后,无奈之下,将陈富贵、杨发强(化名)和四川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举告上了法庭。

据了解,陈海洋受陈富贵雇佣,在工地从事砌砖工作,工资约定为160元/天。按理说,陈海洋出现了工伤事故,直接和陈富贵协商工伤赔偿即可,为何将四川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也一起告上法庭?这里面有怎样的故事?

原来,四川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了凉山某县旧城改造工程,杨发强受四川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作为该公司对此项目的负责人,根据公司的授权协调处理该项目的所有事宜。杨发强根据法人授权将该项目工程中的砌砖和抹灰工程交由陈富贵进行施工。陈富贵雇员陈海洋在该工地从事砌砖工作,在高空作业时,不慎从高处摔下,这才有了后面的故事。

陈海洋上诉后,当地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并判决三被告支付陈海洋工伤赔偿合计170284.08元。

不满一审判决,被告上诉为重审

对此,四川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富贵不服一审判决,遂向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四川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富贵认为,首先,一审判决采信按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作出的鉴定意见,不仅没有法律依据,而且导致本案认定事实不清。其次,在建筑行业,特别是在框架结构的高层建筑工程中,为提高工作效率,承包单位将框架内的砌砖、墙体抹灰等没有技术含量的零星工程以计价的形式交由工人陈富贵负责施工,不属于承包业务的转包和分包,而是承包单位采取的内部施工的一种管理模式,并未违反建筑法关于转包、分包的禁止性规定。再者,参照《工伤保险条例》标准进行赔偿,没有法律依据,明显适用法律不当,增加了上诉人的赔偿责任,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对于陈海洋的工资认定,上诉人也提出质疑。陈海洋在陈富贵处打零工,虽然约定160元每天,但是做一天领一天的报酬,并非按月发放工资。况且法律规定月计薪天数为21.75天,陈海洋在工地打工仅几天就发生了事故,一审判决简单按照每天160元计算出被上诉人的月工资为4800元,不符合法律规定。另外,按160元每天计算误工费,判决赔偿交通费600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后续治疗费7000元不是必然产生的费用,应在产生后另行起诉。而在赔偿责任的承担方面,陈海洋在施工过程中没有按施工操作规程,摔下造成受伤,应承担主要责任。

陈海洋辩称,根据《建筑法》的规定,建筑施工必须具备相应施工资质。四川某建筑公司承建某建设工程后,将砌砖、抹灰等工程承包给陈富贵,陈富贵雇自己到该工地做工,在施工过程中从高处摔下受伤,后经凉山定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九级伤残,属于工伤,应获得赔偿。对于鉴定意见书,上诉人在二审中提出异议,依法不能成立。

目前,此案已经结案,判决四川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富贵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连带赔偿原告陈海洋各项人身损害费用合计84750.16元(已扣除垫付药费)。

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

雇主与第三人都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川谦亨律师事务所张天鸿律师认为,需要注意的是,本案伤者是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提起的诉讼,系一般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调整范围,对其赔偿项目和标准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予以认定。而《工伤保险条例》是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调整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规范的劳动关系中的工伤保险待遇。

张天鸿律师解释说,二者有着本质的区别,表现在:一、责任主体不同,工伤赔偿的主体是限定的,只限定为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而劳务关系中的损害赔偿主体是不限定的;二、主体之间的关系不同,工伤保险的权利人和义务人之间必须有劳动关系,非劳动关系不构成工伤,而一般人身损害赔偿不受此限制;三、归责原则不同,工伤保险适用无过错原则,而劳务损害赔偿案件适用过错原则;四、性质认定和处理程序不同,工伤必须经国家劳动部门认定,并经仲裁前置程序才能诉讼,而劳务损害可直接通过诉讼通过诉讼程序解决;五、赔偿范围和标准不同。综合以上本质区别可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和工伤保险是性质不同的两个法律关系,其处理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是完全不同的。本案伤者起诉要求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赔偿,不符合法律规定。

张天鸿律师提醒说,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人或者接受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于常见的违法转包分包中,用人单位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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