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完整,维护参保人员合法权益,根据《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1号)、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厅函〔2001〕19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统称举报人)对社会保险基金在征收、管理和支付等环节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符合本办法的给予奖励。
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基金。
第三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制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的受理、调查和处理,并对调查属实的举报给予奖励。
上级受理、调查处理或交办的举报案件,同一内容多地受理的举报案件,由有管辖权的一级负责奖励。
管辖权按举报案件涉及的社会保险基金统筹层次确定。
第四条 举报奖励所需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安排,不得用社会保险基金支付。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违法违规行为包括:
(一)参保单位或个人的下列行为:
1、参保单位伪造、变造材料,虚构、隐瞒事实,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参保单位伙同个人、其它机构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参保单位通过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
2、个人伪造、变造材料,虚构、隐瞒事实,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个人利用他人身份和社会保险证明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个人伙同他人、单位或其它机构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个人通过其他方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3、伪造、非法更改证明材料,违规办理退休和办理虚假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社会保障卡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4、社会保险待遇享受人员丧失待遇享受资格后,本人或他人继续领取或以其他形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5、其他违反社会保险相关规定,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的。
(二)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下列行为:
1、将非参保人员住院发生的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药品、辅助器具等费用,列入参保人员名下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
2、将参保人员发生的不属于社会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药品、辅助器具等费用,通过偷换、虚记等手段列入社会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
3、擅自对参保人员提高收费标准、擅立收费项目;分解收费、多记多收医药费用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
4、提供虚假疾病诊断证明办理住院;伪造门诊或住院病历、处方,挂名住院或冒名就诊、住院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
5、违规为参保人员变现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卡)内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的;
6、与参保工伤人员串通虚假申请辅助器具配置或虚增辅助器具配置费用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
7、其他违反社会保险相关规定,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的。
(三)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经办机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审批、业务经办、劳动能力鉴定和基金征收、管理、支付等环节发生的下列行为:
1、违规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退休审批、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的;违规办理补缴养老保险费的;
2、伪造证明材料,篡改社会保险档案和参保缴费数据信息,为他人冒领、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提供便利,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的;
3、串通个人或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
4、提供虚假工伤认定结论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的;
5、贪污、截留、挤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的。
第六条 举报人可通过来访、信函、电话、传真、网络等形式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举报,举报事项应当事实清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向社会主动公开单位地址、邮政编码、举报电话、电子邮箱。
第七条 对举报人给予奖励,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实名举报,并提供真实联系信息(姓名、联系方式);
(二)举报事项详实具体,有明确的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行为主体,事先未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掌握;
(三)举报情况经查证属实,案件办结;
(四)举报人不是社会保险行政、经办和信息网络工作部门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第八条 对举报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按照查实并收缴到账金额的5%予以奖励;追缴入库罚款部分,按罚款金额1%给予奖励。
每一举报案件奖励金额不足100元的补足100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对同一事项有多个举报人的,对第一举报人进行奖励;对同一事项联名举报的,视为一位举报人进行奖励。
第九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案件处理完毕后填写《四川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申请表》,提出奖励事项、奖励对象和奖励金额,并按规定审批。
奖励申请经批准后,由办理举报案件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向举报人发出《四川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通知书》(以下简称《奖励通知书》),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
第十条 举报人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持有效证件(举报人为公民的持本人身份证,举报人为法人、其他社会组织的持单位有效证明,下同)和《奖励通知书》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领取,逾期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举报人不能现场领取的,可将本人银行卡号(单位账号)、有效证件复印件和本人(法人代表)签字的《四川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资金申领表》,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寄送到办理举报案件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逾期未寄送的,视为自动放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收到申领材料后30个工作日内办结支付手续。
第十一条 对财政、审计等部门移交的举报案件,参照本办法对举报人给予奖励,奖励申报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办结奖金支付手续后5个工作日内将举报人领取奖金的支付凭证复印抄送相关单位。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年末应将当年举报奖励资金使用情况送同级财政部门。
第十二条 举报奖励工作应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监督。
第十三条 对编造事实、恶意举报的,将依据有关规定追究举报人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案件受理、查处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人的宣传报道,须征得本人同意。
第十五条 各市(州)、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已制定类似规定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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