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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幼儿园应建立集中用餐陪餐制度

四川日报 2019-03-27 11:02 大字

实行学校食品安全校长(园长)负责制,校长(园长)是第一责任人,中小学幼儿园应建立集中用餐陪餐制度。

严格落实原材料采购、加工制作、食品留样、清洗消毒等环节管理,建立大宗物资和主食入库登记查验制度

引入社会经营的学校食堂应建立准入和退出机制,不能“以包代管”,严禁层层转包,严禁贴牌代包

中小学、幼儿园应建立集中用餐陪餐制度,每餐均应有学校行政管理负责人陪餐

本报讯(记者 江芸涵)日前,省教育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工作的通知》,要求落实学校主体责任,建立陪餐制度,强化监督指导,守住源头、管好过程、控住风险,全力保障学校食品安全和切实做好营养健康工作。

《通知》明确,实行学校食品安全校长(园长)负责制,校长(园长)是第一责任人。民办学校必须落实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董事会必须支持和保障校长履行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职责。学校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管理机构和人员。严格落实原材料采购、加工制作、食品留样、清洗消毒等环节管理,建立大宗物资和主食入库登记查验制度。学校应建立食堂从业人员卫生健康检查登记制度,严禁非食堂从业人员未经允许进入食品处理区。

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食堂经营管理要严格执行《四川省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其他引入社会经营的学校食堂,应当以招投标等方式公开选择有资质能承担食品安全责任、社会信誉良好的餐饮单位,并建立准入和退出机制,不能“以包代管”,严禁层层转包,严禁贴牌代包。

学校食堂应当遵循安全、健康、符合营养需要的原则采购食品及原料。有条件的地方或学校对于大宗食品及原辅材料,应通过公开招标、定点采购的方式确定供货商。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试点县,要在政府统筹下,加强相关部门的协作,对粮油等大宗原材料实行“四统一”政府采购。学校食堂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有条件的学校应当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食品经营信息并向师生、家长公开。

中小学、幼儿园应建立集中用餐陪餐制度,每餐均应有学校行政管理负责人陪餐。有条件的中小学、幼儿园可根据家长自愿申请,有计划安排家长陪餐并做好记录,及时了解并研究落实家长反馈意见。大力实施“明厨亮灶”建设,进行可视化监管。学校应当建立集中用餐信息公开制度,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原料来源渠道、从业人员健康证等信息。利用“食品安全宣传周”“食堂开放日”等时机,邀请师生和家长代表参与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的管理和监督。引入社会经营的食堂,要让家长、学生、教职工等各方面人员参与食堂对外承包决策和招投标等过程。积极引入社会力量参与学校食品安全管理,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等参与学校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巡查评议学校食品安全。

《通知》要求,要畅通公开投诉举报渠道,在学校内加大投诉举报奖励制度宣传,公开投诉举报电话,在食堂、教学楼过道等醒目位置设置举报箱,定期开箱,对举报事件逐一登记,调查核实,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加强网络订餐和校园周边食品安全监管,严厉打击无证照经营及经营不合格食品等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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