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那些事10 没有借条只有银行转账,怎么办?
案例:
2016年7月,张某通过中国工商银行向刘某转账10万元,后双方对款项归还发生争议,张某遂起诉要求刘某归还借款10万元。庭审中,刘某向法院举证证明该10万元系张某向刘某支付的材料款,而张某坚称该款项系借款,但不能提供其他证据予以证明。
法院判决:
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张某要求刘某归还借款10万元的诉讼请求。
律师解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之规定,本案中,张某仅依据银行转账凭证提出民间借贷诉讼,在刘某提出证据证明该款项系材料款后,张某应当继续提供证据证明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因其不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应当依法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律师点评:
关于原告仅依据单一金融凭证、没有借贷合同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主张为其他法律关系时,如何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进行分配?司法实践一般如下:原告虽然未能举证证明借贷合意的存在,但其提供付款凭证已经完成了初步的举证责任,既然被告主张双方系其他法律关系,那么被告就应当就其抗辩主张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被告无法就此举证,则应当认定原告的主张成立;相反,若被告提出证据证明系其他法律关系,则原告应当进一步就民间借贷关系成立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本期说法律师:四川睿桥律师事务所刘禾(合伙人、副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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