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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

达州新报 2019-03-01 15:24 大字

甲和乙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年租金人民币2万元,租期自2014年1月8日起至2017年2月7日止。之后,乙按照租赁合同约定分两次付清了3年的房租。2015年1月底,甲通过中介公司找到丙购买该套住房。甲带丙看房时告知乙房屋要出售给丙,并于第二天甲丙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房屋价款90万元,在合同签订30日内付清,甲协助丙办理全部房屋过户手续。由于丙没有按合同约定支付甲全部购房款,甲于是起诉要求法院判令丙支付购房余款30万元并赔偿损失。乙知道甲丙诉讼之事后,认为甲没有给承租人乙留下合理期限来选择或者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甲丙的房屋买卖行为侵害了乙的优先购买权。乙起诉至法院,请求确认甲、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判令甲丙共同承担侵害乙优先购买权的赔偿责任。丙于是委托四川法之缘律师事务所律师唐隆茂、黎强出庭应诉。人民法院将两个诉讼合并进行了审理,一个是甲丙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诉讼,即案件的本诉,另一个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乙对本诉原告甲和被告丙提起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诉讼,即第三人申请参加之诉。

诉讼中,丙的代理人认为,丙没有付清余款是因为甲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协助办理买受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的过户手续,原告甲违约在先。甲协助丙办理完毕过户手续时,丙愿意给付剩余房款。丙与甲签订购房合同时,与乙没有形成民事法律关系,也没有侵害乙的民事权利,乙无权请求丙承担赔偿责任。按照司法解释,出租人甲侵犯了乙的优先购买权,承租人乙依法不能请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只能请求出卖人甲承担赔偿责任。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驳回第三人乙对丙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综合审理,采纳了丙代理人的意见,认定甲出售房屋时虽然告知过乙,但并未给予乙合理期限来选择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而且乙也没有明确放弃对该房屋的优先购买权。甲在通知乙的第二天便与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甲的行为侵犯了乙优先购买权。判决:一、甲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协助丙办理完毕房屋过户手续,丙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支付剩余房款30万元。二、甲赔偿第三人乙经济损失2万元,驳回第三人乙对丙的诉讼请求。

(中院民二庭 本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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