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变化”“规划调整”不能成违约毁约借口 有约必守 是法治政府应有的诚信
核心提示 因为政策变化、规划调整等问题,一些地方政府在招商引资过程中出现违约毁约行为,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受到影响。针对此类现象,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两批典型案例,旨在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保护产权,有效规范地方政府招商引资行为,使其严格兑现依法作出的承诺。推进政务诚信建设,保护民营企业合法生产经营权益。
最高院判决:1地方政府违约应担责
在辽宁葫芦岛市绥中县政府招商引资下,中科公司2009年与县国土局签订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在一块工业用地上进行开发建设。在建设过程中,当地政府调整了包括中科取得土地在内的200余亩用地规划。土地被政府单方面收回由国土局另行高价出让,由其他公司拍得并开发房地产。由于投资建设被拆除,中科于2013年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赔偿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地方政府客观上终结了招商引资进程,违背了企业落地投产的意愿,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责任;判决县国土局赔偿中科直接损失及相关合同利益1000多万元。
面对判决书,绥中县东戴河新区国土分局法规科科长朱忠明坦言,10年前招商在土地使用上,确实存在“先上车后买票”现象,法律意识淡薄和招商后续服务意识欠缺,导致了问题发生。“是教训,更是一堂必须补的课。”该县政府有关工作人员表示,该1000多万元的损失已赔偿完毕。
重庆高院终审:以政策变化解除协议不能成立
通过公开招商,四川泸州市某区人民政府与重庆一家投资(集团)公司,在2008年订立了一系列土地整理项目投资协议。协议约定,公司投资3.2亿元对该区两块土地实施土地整理。协议订立后,该公司陆续投入1亿余元资金。
但是到了2014年,区政府发函表示,这些协议违反了四川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等政策精神,要求终止履行协议。该公司诉至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区政府以政策变化为由要求解除相关协议的理由不能成立,判决区政府继续履行与某投资公司签订的相关协议。
学者:依法依规补偿救济
近年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关于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的意见》等政策相继出台,对推动地方政府依法行政,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具有积极意义。
对此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常务副院长、教授聂辉华表示,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因政府换届、政策变化、规划调整等原因,一些地方政府与企业违约毁约的情况时有发生。“当前,经济社会环境快速发展,规划调整、政策变化是难免的,但应当尽量减少不必要的变化,实现各方
利益共赢。”
政府应怎样完善政策执行方
式,为民营企业提供良好环境?聂辉华认为,在制定政策时,应充分与企业及涉事主体积极沟通,从源头避免利益侵害。进行政策调整时,避免“一刀切”,讲究方式方法。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则建议,积极树立法治政府理念,避免出现拍脑袋决策、拍胸脯保证、拍屁股走人等情况。“政府应主动为民营企业营造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法治环境。”北京卓纬律师事务所律师叶强认为,司法上应坚持各类市场主体诉讼地位平等、法律适用平等、法律责任平等,依法保护民营企业诚实守信、公平竞争。执法上,加强政府诚信建设,确保政府遵守承诺,依法履行合同义务。
如果出现企业合法权益受损,怎么办?叶强表示,相关政府部门应遵守政策承诺,履行合同义务;对不得不毁约的合同,要按照合同约定,赔偿受损企业损失。人民法院更应平等保护企业利益,依照行政诉讼法、合同法等有关规定,判决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合同效力,依法支持企业合理诉求,为企业营造一个公平的法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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