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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那些事儿76 一方婚前所有婚后拆迁安置的房屋归谁?

绵阳晚报 2019-02-15 08:00 大字

案例:

王某(女)和蔡某(男)于2006年7月6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居住在蔡某家婚前建造并装修的房屋内。2008年,因旧城改造遭遇拆迁,该房屋拆迁置换了1套130平米的房子。2015年,夫妻双方感情破裂,决定协议离婚。王某要求分割安置房,蔡某却认为该安置房属于自己的婚前个人财产,王某无权分割。双方争执不下,王某遂向法院起诉。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定,该安置房属于蔡某婚前个人财产,王某无权分割,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解析:

本案争议焦点为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在婚后旧房拆迁时而补偿的安置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夫妻一方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属于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该安置房仍属于蔡某的婚前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故人民法院判决并无不当。

律师点评:

离婚案件中,最重要的就是夫妻之间共同财产的界定和划分。在本案中,王某和蔡某居住的房屋因拆迁而获得的安置房,全部来源于蔡某婚前个人财产,是对其个人的补偿,依《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五项之规定应系夫妻一方的财产,王某无权分割。这体现了婚姻法对公民个人财产的保护。

本期说法律师:四川睿桥律师事务所刘禾(合伙人、副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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