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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 1日起由税务机关征收

华西都市报 2019-01-03 03:07 大字

华西都市报讯(记者杜江茜)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相关部署,从今年1月1日起,四川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交由税务机关征收。

具体到实践中,根据省政府近日发布的相关公告,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及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自1月1日起由税务机关征收。

跨年度征收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自今年4月1日起由税务机关征收。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交由税务机关征收后,社会保险参保登记、权益记录、待遇发放仍由社保、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办理。

机关事业单位于每月25日前,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个人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根据政策规定代扣代缴,并在规定时限内向税务机关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按年缴纳,原则上一年缴纳一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年缴纳,由参保人按照当地规定期限缴纳。

机关事业单位可通过在四川省税务局门户网站下载安装“单位社保费管理客户端”缴费,或者到办税服务厅申报缴费。

城乡居民可通过以下方式办理缴费业务:注册登录电子税务局、“天府e税”手机应用程序、“四川税务”微信公众号等进行非接触式缴费;与合作银行签订委托代收、代扣协议,由银行定期扣款缴费;通过合作银行的柜台、手机应用程序、网银、自助终端等方式进行缴费;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社区或村(居)委会等社会保险费代办点缴费;在学校统一参保的学生由学校代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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