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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职工社保费暂缓移交税务机关征收

德阳晚报 2019-01-02 10:19 大字

本报讯(记者张伟)记者日前从市人社局了解到,“原定于2019年1月1日起,全部养老保险征收职能移交税务部门”一事迎来新规定。近日,省政府发布《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公告》,并未提及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移交。这就意味着,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暂缓移交税务机关征收。

公告称,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相关部署,自2019年1月1日起,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交由税务机关征收。

据悉,税务机关征收范围是,机关事业单位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自2019年1月1日起由税务机关征收。跨年度征收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自2019年4月1日起由税务机关征收。缴费时间分别是机关事业单位每月25日前,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个人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根据政策规定代扣代缴,并在规定时限内向税务机关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按年缴纳,原则上一年缴纳一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年缴纳,由参保人按照当地规定期限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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