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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设置监测点还不改正 最高罚 20 万

四川法制报 2019-01-03 01:01 大字

省生态环境厅详解《四川省〈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

本报记者夏菲妮

生态环境保护特别是大气环境保护事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事关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为此,四川省不断加快立法进程,完善法治体系,以良法促发展、保障善治。近日,《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实施座谈会在成都召开。记者从会上获悉,《实施办法》已由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通过,已于1月1日起施行。

适应形势增加52条规定

现行的《实施办法》经2002年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施行16年以来,它对全省大气环境保护发挥了积极作用。经过此次修订,《实施办法》由原来的36条增加到88条。“现行地方法规已不适应新形势的需要,针对燃煤、工业、机动车、扬尘等重点污染源防治措施不够完善。”省生态环境厅相关负责人表示,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特别是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四川省大气污染排放日益增加,区域性大气环境问题日益突出,雾霾等重污染天气频发。可是重点区域联防联控、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不够健全,尤其是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问题十分突出。修订《实施办法》是对当前形势的适应。

2016年1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颁布实施,对大气污染防治原则、监管手段、防治措施和法律责任作出了新的规定。据介绍,本次修订正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为依据,全面落实《国务院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和全省实施方案提出的各项措施。通过地方法规的修订,上位法的立法精神可贯彻落实到地方法规,实现法制统一,更好地推动四川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打赢蓝天保卫战。

从严问责提高处罚标准

据介绍,《实施办法》的修订,结合了全省实际,进一步明确细化了上位法规定,增强了法律的操作性、规范性、约束性,衔接了四川省环保条例等法规。此次修订主要包括六个方面的内容,即建立共同防治机制、强化监督管理、突出重点区域和城市污染防治、针对规定重点领域污染防治、强化重污染天气应对措施和从严法律问责。

在从严法律问责方面,《实施办法》加大了对大气环境违法行为打击力度,对一些行为的处罚在上位法行政处罚的幅度内提高了处罚标准。比如,《实施办法》规定,未按照规定设置监测点或者采样监测平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照2002年9月1日施行的《实施办法》,新修订的《实施办法》对法律责任进行了扩充,原有的6条细则增至16条。其中,《实施办法》新规定了对政府有关部门和人员依法予以处理的8类行为和兜底规定: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对大气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的;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大气污染违法行为的;违法查封、扣押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设施、设备、物品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应当依法公开大气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或者公布虚假大气环境信息的;经约谈后整改不力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据悉,近年来,省人大常委会出台了《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等7部地方性法规,2018年完成了《实施办法》等3部地方性法规修改工作,目前正在加快制定《四川省沱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

治理源头强化监督管理

对完成环境空气质量考核任务的市(州)予以资金奖励;对未完成考核任务的市(州)予以扣罚。记者从《实施办法》中获悉,通过增加奖励制度等方式,本次修订加强了源头治理和协同管控,进一步细化了管理制度和措施,强化了监督手段。

强化事前监督。通过强化特别排放限值制度、大气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污染许可制度,“防污”从源头上抓起。《实施办法》规定,实行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逐步削减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同时,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排污许可证,禁止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

强化事中监督。通过错峰生产、监测等方式,强化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营者在生产过程中的监督。《实施办法》规定,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设置监测点位和采样监测平台,进行自行监测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监测。其中,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同时,有关部门应当督促相关企业落实错峰生产计划,企业应当按照计划对生产经营活动进行调整,减少或者暂停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生产、作业。

强化事后监督。通过查封扣押、约谈和限批、信息公开、奖励等方式倒逼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经营者。根据《实施办法》,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它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依法查封扣押设施设备物品。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约谈市(州)人民政府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约谈情况向社会公开。

保卫蓝天突出应对重污染天气

两年前的冬季,成都平原曾出现连续两周的重污染天气,市民出门都不忘戴上口罩。而现在,“成都蓝”正逐渐回归。2018年,成都提前24天完成年度目标任务,并获得联合国2018年度全球绿色低碳领域先锋城市蓝天奖。据介绍,此次修订也突出了对重污染天气的应对,要求省人民政府和市(州)人民政府负责重污染天气预警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并可按照预警级别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等措施。

2018年1-11月,全省未达标城市PM2.5平均浓度41.4微克每立方米,同比下降7.4%;全省优良天数率85.3%,同比提高1个百分点;截至2018年12月24日,四川省提前7天完成2018年国家考核目标,预计还将提前完成2020年全省优良天数率83.5%的目标任务。据省生态环境厅相关负责人介绍,大气污染治理是一项长期性、系统性工程。下一步,省生态环境厅将紧紧围绕《实施办法》,用法律武器治理污染,用法治力量保卫蓝天,不间断开展明察暗访,强化卫星遥感等技术运用频次,精准锁定违法企业和污染源,对超标排放、偷排漏排等突出环境违法行为严惩重罚、绝不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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