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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那些事儿64 男方去世后,单位发放的抚恤金应如何分配?

绵阳晚报 2019-01-02 08:00 大字

案例:

1999年5月,女方李某与男方王某登记结婚。婚后二人未生育子女,只收养了两个女儿。2016年7月,王某患上严重的疾病,医治无效去世。王某生前所在单位发放一次性抚恤金30000元。两个女儿(均已成年)在李某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将该笔抚恤金领走。李某多次索要,两个女儿均拒绝给付。李某无奈之下,只得将两个女儿诉至法院请求分割抚恤金。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死亡抚恤金在我国法律中是给予死者近亲属的精神抚恤费和生活补助费,原、被告均有权分得抚恤金。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判决抚恤金的一半归李某所有。

律师解析: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抚恤金是夫妻一方死亡后获得的财产,抚恤金并非在婚姻期间取得,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同时,由于抚恤金不是给予死者的,也不是死者生前的财产,故不属于遗产的范围,亦不能根据继承法的规定予以分配。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应当根据抚恤金的性质,以照顾、优抚、救济死者生前需要扶养的丧失劳动能力的亲属、考虑与死者感情密切程度、兼顾其他亲属为原则进行分割。本案中,原、被告作为死者的家庭成员,均有分得抚恤金的权利,法院判决并无不当。

律师点评:

抚恤金是具有特定身份的人所享有的财产权,其性质是对死者家属在经济方面的帮助或抚慰,属于近亲属基于家庭关系的共同共有。法院在处理时,一般会根据家属与死者之间的婚姻关系、血缘关系、抚养关系、家庭结构等因素在家庭共有的基础上予以合理分割。此外,抚恤金不属于遗产,不能通过遗嘱的形式进行分配。即使该遗嘱经公证,此部分也归于无效。

本期说法律师:四川睿桥律师事务所刘禾(合伙人、副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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