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离婚案件牵扯出的各方利益
□左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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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才能好聚好散
婚姻是两个生命的结合,这不仅是双方情感生活的交织,更是两个人对三个家庭的责任承担。然而不少夫妻从在神圣的殿堂里宣誓要彼此忠诚、相互扶持、终老一生开始,到耗尽半生才发现执手不能到老。婚姻走到尽头,两个人的世界里充满无奈、绝望,恨不得尽早曲终人散。感情虽说散就散,但无辜的孩子跟谁?如何划分经营半生所得财产才能做到好聚好散,不至于难堪收场?
大打出手后婚姻走到尽头
案情回放:李某甲与朱某于1999年相识,2001年5月20日登记结婚,2003年1月生育一女李某乙。婚后,双方因生活琐事经常发生争吵,2006年9月25日晚,双方因营业款发生争吵,朱某离家另居,同年10月17日、11月11日晚,双方又发生争执,甚至大打出手,致使李某甲脸部、脚趾,朱某头部、眼睛等多处受伤。李某甲于2007年1月起诉于人民法院,法院判决分成三部分:
第一部分:感情状况,婚姻关系: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判决解除婚姻关系。在平常生活中,我们很多人都听说只要分居两年以上就算已经离婚了。那么,分居两年以上法院就一定要判离?
案件解读:首先答案是否定的,实务中经常有当事人问分居两年法院就应该判离的问题,甚至有人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直接逃避家庭为了分居而分居,也有人把工作、出差造成的两地分居当成证据在法庭出示,得不到法院的认可不说,也把原本有机会修补的婚姻关系更是推到万劫不复的境地。其法律上的分居满两年需要符合一定的认定标准,讲的是因感情不和分居,分居处于持续不间断的状态,持续时间达两年以上。事实上必须分居,最重要一点是你必须得有证据证明因感情不和的持续不断分居,那这个就非常困难了。因感情不和分居,排除了工作原因两地分居,这样的分居永远也不算离婚意义上的分居。有人非要等到夫妻分居满两年以后才到法院起诉离婚,笔者认为完全没有必要,因为你首先必须要有分居的确实证据,否则分居事实法院无法认定,其实即使你没有分居,也可以通过多次向法院起诉的方式要求离婚,2次起诉流程走下来差不多1年半左右,也基本能够达到离婚的目的。
第二部分:“抚养权”的判定:婚生女李某乙由朱某抚养,李某甲每月支付抚养费750元至李某乙年满十八周岁止,由李某甲一次性支付给朱某。李某甲每两周的周六可探望李某乙一次,朱某应予协助。很多婚姻破裂的家庭都会面临孩子抚养权归谁的问题,那么,抚养权怎么判更有利于孩子成长?
案件解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保护妇女及儿童合法权益原则,处理子女抚养问题时,法官会以“最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为出发点来判定归属,其中判决因素包括:父母的收入、职业、文化程度、健康状况、居住条件、有无不良嗜好或违法记录,甚至是性格秉性都会对孩子成长造成很大的影响。实践中,如果孩子已经达到可感知、判断是非能力的年龄,一般以孩子10岁为界,法官会根据孩子自己的选择做最合理的判决。
但注意,法官没有将孩子判决给父亲或母亲一方,并不意味着其为人母、为人父的资格被剥夺,其完全享有对孩子的探望权,但孩子是否愿意与其相见得由孩子自己决定。笔者建议,即使与另一半感情走到尽头,千万别将痛苦转移给孩子,在一个未成年的心灵里埋下不健康的种子,影响孩子长大后对朋友、对家庭、对社会的认知。
第三部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及债务: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确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和债务有:一、A房屋一套,价值400万,尚欠按揭余款80万;二、B、C商业用房共120万;三、汽车一辆,价值7万;四、某杂货铺及店内财产共计6万元。确定的夫妻双方共同债务有:银行贷款30万;尚欠金某债务2万。法院判决:一、A房屋归李某甲所有,按揭贷款余额80万元由李某甲负担,李某甲补偿给朱某184万元;二、B、C商业用房归朱某所有,由朱某补偿给李某甲60万元。房屋产权过户手续由朱某办理,李某甲应予以配合,费用由朱某负担;三、某杂货铺及店内财产、汽车归李某甲所有,李某甲补偿给朱某6万元;四、银行30万元贷款,由李某甲负责归还,2万元债务由朱某负责归还。那么,财产怎样分割对离婚双方来说更公平呢?
案件解读: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因这种约定如果是口头的,具有不确定性,极易发生纠纷,所以法律规定,该约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认为在法庭审理中应当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解决。以房产为例,即使房子是婚后由父母购买的,如果是产权登记在出资方父母子女名下的,离婚时属于一方个人财产,离婚时不予分割。因为不动产权属以法定登记为要件,未经过户的房产赠与属于效力待定的赠与,赠与方在没有配合过户之前随时可以撤回赠与。
作出婚姻承诺要三思
案情回放:朱某不服一审判决,二审中朱某提出新证据——李某甲婚前作出了婚姻承诺保证,承诺“婚姻中如有变心离婚,所有财产全部放弃”。现在极多的年轻人,结婚前认为对方便是一切,出于维护双方感情就夸下各种“离婚就净身出户”的海口,可未曾想,真的走到这一步才追悔莫及。
那么,对婚姻承诺的法律效力认定是怎样的?第一次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什么时间可再诉?
案件解读:按照民法上的承诺有效原则,在婚前为了维系双方感情作出承诺,若将这种承诺落于白纸黑字,则会产生效力,现各法院判法不一,有法院认为这是一个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的有效承诺,在没有违背法律、法规的强制规定下,可以作为判决依据,这在财产分配上对作出放弃承诺的一方就大为不利。而也有法院认为这是一个违背婚姻自由原则的承诺,是一个即兴行为、戏谑行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尽管后者是主流判决,但笔者仍强烈建议,婚姻是要用心经营一辈子的,切莫因小失大、难堪收场。
关于再诉讼的问题,法律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也就是说即使没有新证据,在上次判决生效的六个月后可以再次提起诉讼。
法律终归是法律,规制的是秩序,跟人的情感相比,难有人性的温度,只要进入围城的朋友,都会或轻或重的出现过婚姻危机。当出现婚姻危机时,有的人会积极去化解,有的人会消极地逃避。因笔者工作需要看过太多的悲欢离合,在此建议读者要学会正视自己的婚姻,端正态度、相信自己、相信真爱、学会改变自己并影响他人、控制情绪、勇于承担责任,那么不但可以化解婚姻的危机,还能深化夫妻之间的感情。当初结合时许下的诺言也就会一一实现。
(本文由四川怀石律师事务所供稿)
○相关链接
离婚诉讼
是否一定要公开审理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意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实务中,有不少离婚当事人受“家丑不外扬”的思想影响,对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离婚案顾虑重重。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原则上所有案件应该公开审理,除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而无论是否公开审理,一律必须公开宣判。当事人在提起离婚诉讼时,可以在诉状中明确提出不予公开审理的请求。人民法院经过审查,一般会准许。
○法律小知识
关于损害赔偿的规定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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