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薪陪护福利 谁来助推落地? ■头条评论
《宁夏回族自治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日前审议通过,自2019年1月1日起,老年人患病住院期间,子女可享受带薪陪护假,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15日,非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7日。(据新华社)
随着老龄化社会问题日益凸显,老年人的权益保护愈发受到重视,有很多地方把“常回家看看”写进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也有越来越多的地方把子女“带薪陪护”写了进去。
例如,今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四川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规定,老年人患病住院期间不能自理的,其子女所在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15日的护理照料时间,给予非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7日的护理照料时间;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的《内蒙古自治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则规定,赡养人为独生子女的,其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每年累计二十日的陪护假。据报道,自2016年以来,河南、福建、广西等地已经纷纷明确了独生子女享有护理假权益。
11月2日,北京市公布了《关于加强老年人照顾服务完善养老体系的实施意见》,其中提到:对赡养人、扶养人特别是独生子女赡养人、扶养人照顾患病住院、失能失智、临终老年人的,用人单位应给予相应的护理假,护理期间的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不予扣减。
人人都有父母,人人都要面对生老病死。“带薪陪护”制度的出台非常人性化,我们期待越来越多的地方将子女可享受带薪陪护假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
但是与此同时,法律制定之后能否落地也是一个大问题。上个月《工人日报》曾报道说,2016年河南首次出台“护理假”,但是两年来护理假有假不能休、不敢休的尴尬普遍存在。
充满人性化的法律规定出台,赢得了一片点赞,但是倘若没有“下文”,没有力量助推其落地,则不免让人空欢喜一场。目前的规定都是要求用人单位给予职工带薪护理假,但是用人单位是否执行到位了?目前并没有有效的监管手段。
对此,不妨出台配套措施,对企业进行有效监管。比如说如果企业落实了员工的带薪休假、带薪陪护假,就在税收上给予一定的减免。企业如果对带薪陪护假等“视而不见”,应该出台相应“罚则”,增加违规成本。
此外,各地的规定不同,也会有一些问题,比如说老人在有这个规定的省份居住,子女在无此规定的省份工作,那么老人生病,就只能看着“别人家孩子”享受带薪陪护假——— 这么好的人性化举措,不妨全国一盘棋,统一做出硬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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