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诱骗女童拍裸照 男子构成猥亵罪四川省发布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十大优秀案例

四川法制报 2018-12-04 01:01 大字

本报记者徐毓蔚

打着招聘童星的幌子,恐吓诱骗多名未成年女孩拍摄大量裸照、裸露视频;妇女患癌后,丈夫为逼其离婚,断绝家里一切经济供给;怀孕8月的女职工被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昨(3)日,第三届四川省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十大优秀案例发布会在成都举行,会上对优秀案例进行了表彰。本报从中选择了3起案例以飨读者。案例1

以“招募童星”为由 行猥亵女童之实

案情回顾:

2017年以来,被告人李某在QQ兴趣部落中发布广告信息,以招募童星为诱饵,以“考核”为接口,诱骗多名未成年女孩拍摄大量裸照、裸露视频发送给自己。

据调查,李某所发布的广告信息为其在网络上随意复制的北京某文化传媒公司的相关资料和童星招募广告。如果幼女不配合李某的“考核”方式,李某便以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公司经济损失或杀害其亲属等方式进行威胁、恐吓。来自辽宁、福建、北京、四川的多名幼女先后在李某的威逼利诱下,给其发送了十几段裸露视频。李某将这些视频保存在自己的手机上,用于满足自己变态生理和心理需求。办理过程:

检察机关经过审查后认为,按照传统的猥亵儿童罪构成要件对本案件定性有较大难度,因为行为人和被害儿童身体没有直接接触,二者不在同一空间。但是,随着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对传统的猥亵儿童罪认定标准需要进行新的确认,以弥补制定法律时不能预见或者穷尽所有的犯罪行为的不足。从李某的犯罪危害后果来看,这种网络“猥亵”行为与现实生活中的猥亵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一样。此外,网络具有传播速度快、受众广、对象不特定等特点,通过网络实施猥亵行为,往往比普通猥亵犯罪所造成的社会影响更大,且易对被害人的精神造成多次重复伤害,社会危害性更重。

根据举轻以明重的逻辑推理原则,通过网络实施猥亵的行为应当构成猥亵犯罪。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被告人李某最终因犯猥亵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典型意义:

随着科学技术发展和网络社交媒体的普及,衍生了很多新型犯罪。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成年人猥亵未成年女童的案例。本案最重要的意义在于,在网络时代,及时适应时代变化对猥亵儿童罪的认定标准作了及时更新。案例2

辞退怀孕女职工 裁决继续履行合同

案情回顾:

在某县某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药业公司)从事公司收银员工作的王某,与药业公司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间为2016年8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合同约定劳动报酬为每月2800元。

2017年8月8日,药业公司店长郭某口头通知已怀孕8个月的王某,因公司即将破产,她不用再去上班。2017年8月9日,药业公司在未向王某出具书面通知的情况下,单方面解除了与王某的劳动合同,且一直未支付王某2017年7月和8月的工资。

但是,王某还有两个月左右即将生产,如果这时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王某产后的生育保险将无法报销。因此,王某曾多次去公司找执行董事吴某,但均被告知吴某不在公司。无奈之下,2017年8月14日,王某来到县法律援助中心咨询并申请了法律援助。该县法律援助中心于受理申请的当日,便指派法律援助中心的专职律师王华承办该案。办理过程:

王华律师会见王某了解案情,通过调查收集了劳动合同、公司经营情况、公司门店员工花名册、工资表、证人证言等大量证据资料,并向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了劳动仲裁申请书。

2017年9月5日,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此案。王华指出,药业公司单方面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9月13日,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药业公司继续履行与王某的劳动合同;药业公司在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王某支付2017年7月、8月工资5600元。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违法解除孕期女职工劳动合同、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劳动争议案件。我国法律明文规定对怀孕女职工的合法权益给予重点保护,但直接或变相侵害孕期女职工合法权益的侵权行为仍然大量存在。

本案中,王某权益受到侵害后,在自行与用人单位多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向县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运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方式值得鼓励,也值得更多女性借鉴。案例3

妻子患癌丈夫要离婚 每月支付扶养费

案情回顾:

吕某出生于1973年10月,1994年7月与苏某登记结婚,1995年生育一子。婚后头几年,夫妻俩关系还不错。2011年,吕某被确诊患有癌症。吕某患病后,丈夫苏某渐渐心生厌弃,于2016年5月5日向法院提出离婚请求。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为了逼吕某离婚,苏某断绝了家里一切经济供给,不拿一分钱给吕某。吕某陷入生活和疾病的双重困境,日子难以为继,只好向当地法律援助中心求助。办理过程:

2016年5月5日,身患重症、正是需要亲人的关心和照顾的吕某收到了丈夫要求离婚的传票。万般无助的吕某只好求助于法律援助中心,请求给予法律援助。2016年5月10日,某市法律援助中心接受了吕某的申请,指派律师为吕某离婚案的诉讼代理人。

在举证期限内,律师将相关证据交到法院,并与主审法官讲述了吕某现在的基本情况,希望法院主持调解,劝解苏某撤回离婚起诉。法院做了多次工作,但都遭到苏某拒绝。法院于2016年6月13日、7月20日组织二次开庭,基于本案的特殊性,法院判决不准许离婚。离婚诉讼失败后,苏某为了逼迫吕某离婚,断绝了家里的一切经济来源,也搬离了家,吕某立即陷入绝境。

在吕某的请求下,法律援助中心再次安排原律师代理吕某的扶养费纠纷案件。最后,在法律援助中心的帮助下,经过法院调解,最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苏某同意每月给吕某扶养费1500元。典型意义:

夫妻之间有互相扶养的义务,这是我国法律明文规定的法定义务,是夫妻之间不可推卸的责任。本案的审理让这种义务显得更加明确,体现出法律的刚性力量。同时,从保护妇女权益的角度看,通过本案,“夫妻之间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作为法律武器为更多的女性所熟知并掌握,为以后同样陷入困境的女性提供了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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