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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那些事儿53 离婚时约定将房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后可否撤销?

绵阳晚报 2018-11-19 08:00 大字

案例:

张三与李四于2012年1月4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3年生育一子张五。因感情不和,双方于2015年3月1日在法院调解离婚,对于共同共有的某商品房未予分割,而是通过协议约定该房屋所有权在张三付清贷款后归双方之子张五所有。2017年5月,李四起诉至法院称:该商品房贷款尚未还清,房屋产权亦未过户到张五名下,还未实际赠与张五,目前还处于张三、李四共有财产状态,故主张撤销之前的赠与行为,由法院依法分割该商品房。

律师解析:

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夫妻共同共有的房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后一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是否有权予以撤销。在离婚协议中双方将共同财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的约定与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共同债务清偿、离婚损害赔偿等内容互为前提、互为结果,构成了一个整体,是“一揽子”的解决方案。如果允许一方反悔,那么男女双方离婚协议的“整体性”将被破坏。在婚姻关系已经解除且不可逆的情况下如果允许当事人对于财产部分反悔将助长先离婚再恶意占有财产之有违诚实信用的行为,也不利于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益。因此,在离婚后一方欲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单方撤销赠与时亦应取得双方合意,在未征得作为共同共有人的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无权单方撤销赠与。

律师点评:

父母在离婚协议中达成将房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的内容,与解除婚姻关系密不可分,且亦有在物质上给予子女一定补偿、保护未成年子女良好居住环境的意图,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属于《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之“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系不可撤销的赠与合同。

本期说法律师:四川睿桥律师事务所刘禾(合伙人、副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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