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餐前消费确认”不能靠商家自觉
赵顺清/漫画
漫谈万象
□四川何勇海
近日,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发布了《黑龙江省旅游业明码标价规定(试行)》。除按规定进行明码标价外,餐饮经营者还将实行“餐前消费确认”。该规定自11月1日起施行。(据《北京青年报》10月11日报道)
黑龙江省旅游业实行“餐前消费确认”,就是要求经营者在消费者下单后、用餐前先核算用餐费用,并向消费者明示,在消费者确认无误且签字后按单供应、诚实收费。此举是对餐饮业明码标价行为的进一步规范——此前,一些经营者虽执行了明码标价规定,但“明码”标的却是“天价”;或在计量单位上玩文字游戏,消费者以为明码标的是一份虾的价格,结果却是一只虾的价格,这玩的其实是暗度陈仓的把戏。
正所谓“先说断,后不乱”,有了“餐前消费确认”,经营者的胡乱明码标价行为在餐前就会受到消费者的监督制约。对消费者知情权的预先保障,自然可以有效避免价格欺诈、价格纠纷发生。
当然,买的没有卖的精,经营者也可能对“餐前消费确认”制度予以软抵制。比如,在消费者不知道有这道程度的情况下,可能不会主动要求顾客签字确认消费价格;或者有意无意地“忘记”履行“餐前消费确认”程序,消费者也拿他们没辙;更或者,像拒绝提供餐饮发票一样,以打折、免茶位费等小恩小惠,作为拒绝执行“餐前消费确认”的借口。因此,执行“餐前消费确认”不能全凭商家的诚信自觉。
要让“餐前消费确认”执行到位,一方面相关部门要加强对这一机制的宣传,比如统一在餐饮场所张贴“请进行餐前消费确认”的消费提示,让消费者普遍知晓“餐前消费确认”是相关规定赋予自己的基本权利,像餐饮消费后索要发票一样正当正常。另一方面,监管部门应加大监督检查力度,通过常态化的明察暗访,令“餐前消费确认”得到真正执行。只有他律刚性有效,消费者权益才可能得到切实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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