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那些事儿43 离婚时能否要求赔偿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毁损的家庭财物?
案例:
原告梁三与被告唐四于2015年5月20日登记结婚。双方共同生活期间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17年12月5日晚,唐四因与梁三发生矛盾,一气之下,用剪刀、菜刀将家中电器、家具、灶具等予以不同程度的毁坏,并将家中30条云南烟、15条四川烟全部损毁后离家出走。事后,梁三于12月20日向公安机关报案。2018年1月12日,公安局传唤唐四进行询问调查,唐四对毁坏家中财物的事实全部予以承认。2018年3月17日,梁三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准予其与被告唐四离婚,并由被告赔偿毁坏财物之损失125000元。
法院判决:
准予原被告双方离婚;家庭共同财产除被告陪嫁物外,其余家庭财产损失85000元由被告偿付原告。
律师解析:
梁三与唐四发生家庭矛盾,不能得到妥善解决,发展到唐四毁坏家中财物并离家出走,双方积怨较深,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可能。因此法院准予双方离婚。唐四因家庭矛盾故意毁坏财物,有明显过错,故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少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二十一条“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非法隐藏、转移拒不交出的,或非法变卖、毁损的,分割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应予以少分或不分。具体处理时,应把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的财产作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分得的财产份额,对另一方的应得的份额应以其他夫妻共同财产折抵,不足折抵的,差额部分由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折价补偿对方。对非法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人民法院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理”之规定,判决唐四偿付85000元。
律师点评:
本案中,唐四毁坏财物是在其与梁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为,因而其所损毁的财物属于赔偿范围。唐四毁坏的财产除其结婚时的陪嫁物外,其余均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的财产,且唐四的陪嫁物均系生活资料,根据《意见》第六条之规定,唐四结婚时的陪嫁物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同时,根据《意见》第2条之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此,被告所损毁的均是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意见》第二十一条,对毁损财产的一方,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予少分或者不分。
本期说法律师:四川睿桥律师事务所刘禾(合伙人、副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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