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正式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
《四川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日前印发
本报讯(记者 刘佳)9月19日,省环保厅召开新闻发布会,就四川省日前印发的《四川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进行解读。记者从会上获悉,《方案》的推出标志着四川省正式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工作。《方案》在中央方案基础上,将草原、湿地等环境要素列入了赔偿范围,体现了四川实际。
《方案》提出2018年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探索建立完善生态环境损害担责、追责体制机制。到2020年,初步构建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生态环境遭到损害,谁有赔偿义务?《方案》指出,除法律规定有相关免除或减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外,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做到应赔尽赔。第三方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机构,在有关环境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应当承担连带的赔偿责任。
《方案》明确省政府及21个市(州)政府为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同时明确政府有权指定有关部门或机构,分别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具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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