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挥辅助系统功效提升执法办案质效
自大数据智能辅助办案系统上线以来, 县人民检察院党组高度重视,认真按照《中共四川省委政法委会关于在全省上线使用大数据智能辅助办案系统的通知》精神积极安排部署,要求案件管理中心牵头,院办公室、技术部门积极配合,共同推动系统运用,完成系统后台配置工作。
系统配置完备后,县人民检察院案管中心多次与侦查机关(县公安局和县森林公安局)就使用大数据智能辅助办案系统进行沟通、协调。
9月7日,县检察院首次使用大数据智能辅助办案系统成功受理了县公安局移送审查逮捕 “龙某某盗窃案”。根据电子卷宗“三个一致”和规范性标准,认真审查了县公安机关移送的电子卷宗后,工作人员进行逐页转换生成PDF文件格式、制作成承办人可以复制使用的电子卷宗,实现了由“制作电子卷宗”向“接收电子卷宗”的平稳过渡,确保了案件办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该案的成功受理初步实现县公安机关和县检察院通过大数据智能辅助办案系统共享办案数据、电子卷宗,互联互通,迈出大数据智能辅助办案第一步。 郭元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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