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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写了女友名 分手后男方起诉争房产

绵阳晚报 2018-07-10 13:09 大字

谈恋爱时,女方提出男方要有房,且房产证上要写上自己的名字才答应结婚。为获芳心,小伙一切照办,可不久后二人分手,并为争夺该套房产对簿公堂,法院会怎样判决呢?

■代继洪周兰兰记者刘晏男

1案件回放购房写上女友名分手后遇尴尬

今年32岁的张飞是四川广安人,因为一直未找到心仪的姑娘,迟迟不能解决终身大事,家中长辈很是犯愁。2015年2月,经他人介绍,张飞认识了刘芳(化名),张飞对刘芳十分中意,二人很快就谈婚论嫁,但刘芳提出结婚必须要有房子,而且房子还得写上自己的名字。

结婚心切,张飞爽快地答应了刘芳的要求。2016年4月,张飞在涪城区某小区首付10万元按揭购买了一套九十多平米的商品房,并且登记为自己与刘芳对该房屋按份共有。本以为可以安心等着与刘芳领证了,没想到刘芳在2017年提出分手,再三挽留无果,张飞只得同意,并要求刘芳从房产证上除名。张飞认为,是刘芳有意愿和自己结婚,他才将房产证写上了刘芳的名字,算是自己将所购房屋产权的一种赠与,既然现在刘芳不肯结婚,房产证上也不可能再有刘芳的名字。

但刘芳却不答应,双方多次协商无果,张飞将刘芳起诉至法院,要求刘芳退还房屋产权。

2法院判决赠予关系不成立驳回诉讼请求

日前,涪城法院开庭受理了此次案件。庭审中刘芳辩称,自己与张飞并无恋爱关系,是因为各自的经济原因及银行征信原因,才约定共同买房。在共同购房过程中,自己缴纳维修基金近8000元,又偿还了五个月的按揭款,共计19000元,所以自己与张飞之间并不存在赠与关系。刘芳的律师称,赠与是一方当事人将自己的合法财产无偿送给另一方的行为,张飞并未取得该房产的所有权及处分权,所以不构成赠与关系,本案只是按份共有的登记。

经法院审理查明,张飞、刘芳共同按揭购买房产,首付款10万余元虽由原告支付,但余款36万元由原被告共同向银行借款支付,案涉房产登记亦为原被告按份共有,原、被告之间并未形成赠与合同关系,而是共有关系。经法院解释后,原告仍未变更诉讼请求,由于原告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与法院根据案件事实认定的不一致,故驳回原告起诉。

3律师建议恋爱中应理清财产法律关系

针对此案,刘吉熙律师介绍,谈婚论嫁中,越来越多人提出要结婚就必须买房子,而且还得写上双方的名字,这对于恋爱中的一方来说确实是一种保障,但对于出资较多的另一方来说又存在一定的风险,例如房子登记后一方不愿意完成婚约,那么对于出资较多的一方而言就存在多支付的房款和实际享有房屋比例不对等的损失,因此建议,如果双方明确约定为完成结婚目的,一方才将另一方登记为房屋共有人的,建议双方事前有明确的意思表示和相关记录,以免出现类似本案的纠纷。

另外还需要提醒大家的是,恋爱中双方对于钱财给多给少可能并不计较,但恋爱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一旦两人谈崩,再来搞财产分割,就容易产生纠纷,因为一些情侣在买房、装修过程中的出资情况不同,如果最后难以认定两人的出资情况,就容易引起矛盾,因此建议双方事前明确各自出资比例和保留事中实际出资比例资料,以便于维护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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