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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1550元/月 7月1日起执行

四川农村日报 2018-06-30 07:26 大字

本报讯 (记者 廖晶莹)6月29日,省人社厅对外发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将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550元/月、1650元/月、1780元/月,并将从7月1日起正式执行。

此次调整,将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550元/月、1650元/月、1780元/月。将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6.3元/小时、17.4元/小时、18.7元/小时。

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表示,最低工资标准是政府调节工资分配、保障劳动者特别是低收入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权益的重要手段。确保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所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能够满足劳动者及其赡养人口的基本生活需求。相比其他手段而言,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对低收入普通劳动者群体的影响最为直接,示范性和导向性作用最强。

最低工资标准包含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但不包括下列各项: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条件或者特殊工作环境下的津贴;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非工资性劳动保险福利待遇;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补贴。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说,即便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食宿,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也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发生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到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依法申请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以到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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