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告
兹有员工方建平,于2007年10月到四川省烟草公司泸州市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参加工作,并按《劳动合同法》规定签订了劳动合同。2018年6月4日起,该员工未经书面请假审批擅自旷工。期间,我公司多次拨打该员工电话但一直无法联系本人。
截至6月19日,方建平已经连续旷工15天。该员工的行为已严重违反了我公司的规章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以及我公司《员工假期及考勤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我公司决定自2018年6月19日起与方建平解除劳动合同。
特此公告
四川省烟草公司泸州市公司
2018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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