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办二婚酒”:移风易俗从来不是简单的一禁了之
日前一则“禁办二婚酒”公告刷了屏。2月23日,四川巴中市水宁寺镇枇杷村村委会贴出公告称:村民张某某将于3月1日为儿子张某举办二婚酒,其行为违反《村规民约》之宴席规定:结婚酒只能办一次;广大村民不得参与他家帮忙、走人户送礼,若有违背将严肃查处。(澎湃新闻, 2月25日)
公告引发了不少争议。赞同者认为,此举能有效遏制长期以来农村盛行的宴请之风,让家境困难的村民免于经济压力和人情拖累。反对者认为,此类宴请纯属村民私域,与权柄在握的公职人员操办婚宴有本质不同,爱摆多少桌、请多少客,以及有多少人愿赴宴和随礼,是主宾双方的自由,村委会无权干涉。
该村村支书回应称,此项规定是为了遏制该村酒席泛滥、大操大办的不良风气,且经过了村民同意,写入了《村规民约》与《巴州区水宁寺镇枇杷村关于规范承办宴席的公告》。村支书的话,看似不无道理,也印证了“禁办二婚酒”的规定初衷良好、程序规范。
但这并不能改变“禁办二婚酒”不合法合理的事实。从法律角度讲,《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7条规定,村规民约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禁办二婚酒” 的村规民约内容,干扰了民间交往权利,抵触法律,理应无效。
从情理上说,农村人情社会的色彩鲜明,礼尚往来之风根深蒂固。过度、过量的宴请当然要批评与遏制,但村委会也不能完全忽视当事村民的感受。在收到村民举报后进行劝说,劝未果后采取广而告之的形式、“严肃查处”等措辞,以及对赴宴拦路阻截,对办“二婚酒”的张某和阻拦无果的村民进行处罚等一系列后续动作,有可能破坏基层村民自治组织与村民及村民之间的关系,制造矛盾,引发冲突。
我们能理解出台“结婚酒只能办一次”的规定是为了移风易俗,但风俗的移易,是潜移默化的,自有其内在规律遵循,从来就没有“一刀切”的手段能取得立竿见影的效果。村委会提倡村民操办酒席要节制当然没问题,但直接出手干涉,甚至是要以取消主客双方相关人员的享受村财政困难救助资格来逼迫,就未免过犹不及,侵犯了村民合法权利。
人情宴请、送礼古而有之。从经济学视角看,此举有着金融互助的功能。可在有些乡村,人情成本不断上升,衍生出攀比之风,已成部分村民难以承受之重;而另一边厢,却还有村民寄望借操办酒席收点钱财。
移风易俗,功夫还要在诗外。该村委会与其以简单粗暴方式去限制村民操办“二婚酒”,倒不如多把心思放到怎么带领村民发展经济、脱贫致富等方面去。这样才是遏制酒席泛滥、大操大办等诸多农村不良风气的治本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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