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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婚酒”能不能请?

来宾日报 2018-02-26 10:57 大字

近日,四川巴中市巴州区水宁寺镇枇杷村村委会、村红白理事会向村民贴出公告称,村民张某某将于2018年3月1日为儿子张某举办二婚酒,其行为已违反该村《村规民约》之宴席规定:严禁举办二婚酒。广大村民不得参与他家帮忙、走人户送礼,若有违背将严肃查处。(2月25日《澎湃新闻》)

此消息一出,即引起网民广泛关注,其中的焦点问题在于:“二婚酒”到底能不能请?如果不可,依据何在?笔者认为,其实事件牵引出的是如何把移风易俗与依法行政相统一的命题。

在“人情大过天”传统观念的作用下,酒宴泛滥之风曾在一些城乡盛行一时,各种名目繁多的酒宴令人应接不暇,除了红白喜事,一些地方农村还出现不少奇葩式的酒宴。比如《半月谈》就曾披露某地一贫困村有“母猪下崽酒”“整修院坝酒”,甚至赌博输了钱也要办个“落难酒”的现象,陷入越办越穷、越穷越办的恶性循环。如此“创意酒”,完全超出了正常的人情往来范畴,是赤裸裸的“敛财酒”。针对这些不正之风,加强村民自治,以村规民约的方式加以遏制,完全应该,而且必要。

不过,凡事不可一概而论,更不能“一刀切”。拿上述事件来说,该村村委会把“二婚酒”视为“异类”严加禁止,既不合情理,也不合法理。从法理角度看,不管是一婚还是二婚,都是个人自由、个人权利,都受到法律保护,没有任何法规条文禁止公民举办二婚酒宴。况且,从内容和性质看,这“二婚酒”与那些怪异变味的“母猪下崽酒”“整修院坝酒”有本质上的区别。结婚是人生大事,举行婚宴,增添喜庆气氛,是人之常情。只要婚宴规模适当,不借机敛财,不铺张浪费,就无可厚非。

基于此,笔者认为,张贴公告严禁村民举办“二婚酒”的做法明显欠妥,村规民约也要遵循法律法规,不可只凭感觉,走向极端。□莫思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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